作者:邓忠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两年来,诈骗案件频发。这两天朋友圈就被《2800亿市值美的遇到假“行长”,一个萝卜章骗走了10亿大单》《兴业银行起诉建行和东吴证券:10亿理财金不知去向》两则诈骗案新闻刷屏,读后令人触目惊心,牵涉者(必然)甚众。
自2014年以来,我前后办理了多起诈骗案件,其中有的在审判阶段被判处无罪(案涉金额达50多万的邱某风涉嫌诈骗案),有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案涉金额近9万元的孟某亮涉嫌诈骗案),有的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取保侯审届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石某华涉嫌200万元股权转让诈骗案),有的在二审阶段介入被发回重审(最高院指定管辖案涉金额6000万元的孙某平被控合同诈骗案)(以上部分案件的办案实录及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在无罪研究公众号内读到)等等。
近段时间以来,我也收到不少来自全国各地的咨询电话,就亲友、家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作为嫌疑人的亲友、家属应该如何应对才妥当、正确?以我经办诈骗案件时与嫌疑人亲友、家属打交道的经验来看,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亲友、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配合律师在会见嫌疑人后制定好辩护方案、尽可能多地提供诈骗案有关的信息、材料和证据,以便于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出具有效的法律意见书。
去年5月份我经办的石某华200万元股权转让涉嫌诈骗案,是石某华的未婚妻及其公司员工,在石某华被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新华派出所刑拘的第二天就委托我介入辩护。
石某华是中央美院的高才生,出身老革命干部家庭,从小就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不少优待和照顾,其是广州天河城、广州东火车站等全国不下30处重大工程的设计者和总指挥,但遗憾的时,其被抓时,身边没有其他亲人。好在其未婚妻可以向辩护人提供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有涉案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退股报告》《同意退股董事会决议》《证明与承诺》等案件材料,辩护人才得以顺利会见到石某华,和在此阶段辩护人无法阅卷的情况下,掌握了更多有利于辩护的第一手案情材料。通过几次会见,辩护人基本上可以断定此诈骗案纯属经济纠纷,石某华没有犯罪事实,无罪。
公安机关在收到辩护人递交的《关于请求立即释放石某华的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后的刑拘第30天,决定准予嫌疑人石某华取保候审,至今年4月14日取保候审届满,公安机关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华退回了10000元保证金。
二、亲友、家属不要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一般情况下,诈骗案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抓人,手头肯定掌握了初步的有罪证据和犯罪事实,所以,专业的事情让专业的人去做,不要到处找关系捞人,否则,会有人财两空之虞。
今年4月底,我经办的孟某亮诈骗案,嫌疑人孟某亮通过自己工作上的便利(非职务便利),向工作单位虚报发票近9万元。此案案发广州,孟某亮属某上市公司的非本地户籍员工。通过我的匠心辩护,嫌疑人孟某亮被准予取保候审。
这起诈骗案取得有效辩护,在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嫌疑人孟某亮家属、亲人的全力以赴。在其被警方控制的当天,通过朋友找到我,就我的“专业对专业,不找关系”的辩护意见持高度认同,第二天就办下委托。而且,在惊心动魄的“37天黄金辩护”期间,他们给予了我——一个辩护人的高度信任,全然把我当成了手持兵符统帅三军的“大状”,不仅在三天内收到了孟某亮所在村委会开具的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嫌疑人孟某亮个人品格证明,十天内退还了近9万元的虚报费用,还成功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拿到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公安机关不再追究诈骗嫌疑人孟某亮的刑事责任。
在我向公安机关递交《关于涉嫌诈骗罪的孟某亮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予释放的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在刑拘第37天(最长期限)的最后三个小时,嫌疑人孟某亮被准予取保候审。
这起诈骗案件的有效辩护,还解决了辩护人——我的一个心结,就是自己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当事人成就律师,还是律师成就当事人?通过孟某亮涉嫌诈骗罪一战,我得到了准确答案,那就是律师与当事人相互成就。正如我经常所说的,你许我信任,我还你自由(清白)。
三、这一点是我最想告白天下的。当不幸有亲友、家人涉嫌诈骗犯罪被刑拘,嫌疑人亲友、家属在委托律师时,除了自己主观上不要抱有不切实际幻想外,还要全面了解你所拟定委托的律师。因为每一个刑事案件有如同一棵树上的树叶,片片相似而又片片不同。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其可能对你的案件的匠心打造,而最有可能达成的有效辩护,而不是如同在文物店购买一件青花瓷——年代久远、外形美观,而又价格昂贵。
无论是200万元股权转让石某华涉嫌诈骗案、孟某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虚报近9万元费用的诈骗案、还是最高院指定管辖,涉案金额达6000万元的孙某平因以虚构质押物,虚假担保被控合同诈骗罪案等,当事人的亲友、家属承认,在嫌疑人被抓的第一时间都考虑过——找关系花钱捞人。特别是有“红小兵”之称的石某华,在会见时,不用心与辩护律师交流案情,不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对案件的法律分析,听信狱友“开导”,而是反反复复地要求辩护律师代其去找这领导,求那个首长,在辩护律师严厉警告其要相信法律,搭救自己的只有自己和律师后,才得以大悟彻悟。这是其一;
其二,就是不要迷信花大钱才能请到好律师、大律师,当然也不要妄想不花钱少花钱可以捡到好律师、大律师。我曾经说过一段被广为流传的话:致当事人——强大、靠谱的律师,必然是内敛的,不事张扬,心怀大爱,绝不是名片上一长串的头衔,更不是一经勾兑明天早上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回家过年的“神话”,殊不知每一件有效辩护案件、每一个无罪案件的无罪判决,都是以诚实、勇敢、才华、勤奋、雄辩、判断力、执行力和心血铸就。
在我的当事人当中,有许多都是在案件的二审、再审阶段,甚至是申诉时候才委托我介入的,当他们听到我对案件的分析后,都会发自内心地对我说:您才是最专业的律师。不同于个别律师只是夸夸其谈,谈的是曾经办过多少大要、复杂、疑难案件,还没有看案件材料就将结果吹嘘得云里雾里,甚至于贬低同行,只收案不阅卷,不亲办案件,庭外忽悠,庭内信口开河,收钱却是一点都不手软。
有时候一篇《案件应对方案》可能就是几张“封口纸”。
四、亲友、家属要相信法律,在强大的国家公器与弱小的个人私权博弈之时,通过委托律师介入辩护,以达到相对公平公正,实现合法权利最大化是不二选择。嫌疑人被准予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或不起诉,以及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罪判决等都是有效辩护。在委托律师介入辩护时,为减少费用上的风险,可以分阶段支付律师费。立案侦查阶段是看得见的辩护。如果有理由不认可辩护律师的工作,则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并另择律师佳人。
刑事案件有四个阶段,立案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件无罪的案件,从一开始就应当是无罪的。所以,行业内虽然有称在立案侦查阶段,刑拘最长37天是黄金阻击批捕时间,嫌疑人越早委托律师介入,就越有可能早日获得自由,但刑事案件从立案起到执行都是律师的辩护阶段,直到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或两年后有条件提出申诉,因囿于目前司法环境和条件,出现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2016年12月1日孙某平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6)穗中法刑二初字***号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罚金五十万元。此案由最高院指定管辖、涉案金额达6000万元,情案重大、复杂、疑难。
当事人家属前后五次更换律师,而最终委托我介入二审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反复研究案情,核实在案证据,对本案核心证据《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疑,提出其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且合同质权设立,不存在虚假担保事实,在我们第一时间向二审法院(省高院)递交了《二审开庭申请书》《孙某平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辩护词》后,至2017年6月11日,二审法院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正义必至,但有时会迟来。亲友、家属要相信法律,世上许多事情不是一蹴而就,虽然失去自由的等待是煎熬的、痛苦的、甚至是绝望的,但只要我们相信法律,终将拨开云雾见青天。聂树斌在被执行死刑后的第二十一年,201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对其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才得以平反昭雪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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