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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西湖区律师在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文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6 21:57:06

西湖区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西湖区律师在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值班律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新进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并公布5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典型案例。

坐网约车盗窃手机

App远程无接触办案

5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典型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毕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一案,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起采用“浙江检察”App远程无接触办理的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

2019年7月8日凌晨,毕某在乘坐赵某驾驶的网约车途中,顺手将赵某放在车上的一部手机窃走。事后赵某报案,毕某被警方抓获并取保候审。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毕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毕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认罪悔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对毕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2020年6月1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线上预约的形式,由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卜亚夫作为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毕某虽涉嫌盗窃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失窃手机已追回,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拟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值班律师对检方的认定没有异议,提出应当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后,签署具结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毕某身在户籍地北方某省,往返杭州路程远,承办检察官建议通过“浙江检察”手机App远程视频进行认罪认罚法律帮助。6月2日,值班律师来到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远程会见室,与承办检察官同时登陆“浙江检察”,取保在家的毕某登陆“浙江检察”视频会见室。视频会见期间,毕某称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告知认罪认罚制度和拟适用的相对不起诉意见,值班律师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毕某同意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各自在手机上电子签名具结书电子版,生成书面稿后由承办检察官附卷,由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书面送达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值班律师一方面在线下为当事人争取到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决定,另一方面通过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视频见证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情况下,用电子签名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残疾人遭殴打

手持菜刀反抗认定正当防卫

2019年4月21日,卢某、刘某、曾某华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邦溪农场某小卖部喝酒聊天时,刘某耿、刘某朋挑衅卢某等人,卢某等人因不想惹事便离开了。

刘某朋叫来一伙人持酒瓶冲进卢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卢某躲进厨房后,拿起一把菜刀追砍刘某朋等人。经鉴定,刘某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卢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将卢某及刘某朋等人刑事拘留,并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8月10日,“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蔡红庆在当地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时,办案检察官通知其犯罪嫌疑人卢某需要法律帮助。于是,蔡律师在办案区域会见了卢某,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卢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继续指派蔡红庆律师办理此案。经会见、阅卷和认真分析案情,蔡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卢某作为肢体残疾三级、右臂缺失的重度残疾人,面对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应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在收到辩护意见书且充分听取蔡律师对案件处理的相关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卢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够成犯罪,决定对卢某不起诉。

非法捕杀中华鲟

保障犯罪嫌疑人诉权

前不久,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在崇明区人民法院落下法槌。这起案件也在司法部公布的典型案例之列。

2019年8月6日,邢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捕获一条疑似中华鲟活体,次日凌晨被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上述渔获物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

事发当日,邢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案件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邢某某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磊承办此案。

值班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崇明区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邢某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其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邢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担法律后果。

值班律师随后向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邢某某系文盲,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对捕获中华鲟并不具有预谋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从轻量刑。

检察机关采纳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对邢某某提出一年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邢某某对此认可,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19日,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崇明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俭担任邢某某的刑事辩护人。同时,因该案另涉及民事公益诉讼,邢某某又经济困难,故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其申请,继续指派姚俭担任其民事代理人。

6月3日,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崇明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法律援助律师依法为邢某某作罪轻辩护,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邢某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民事代理服务。

最终,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

司法部公布的案件点评显示,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并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进行当场见证,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为后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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