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南岸区刑事打官司律师团队(重庆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威少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6 12:08:58

南岸区刑事打官司律师团队(重庆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潘某安,男,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

2020年6月XX日因本案被抓获,即日被刑事拘留,6月XX日被监视居住。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安犯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潘某安在互联网上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后,冒充是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的民警,被借调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XX派出所做刑警工作,并将身着从网上购来的警服的照片,发给被害人李某,自称名叫“XX”,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潘某安先后多次以自己需要还房贷、单位开年会需要购买西服、挪用了单位公款要归还等各种借口,从李某处骗得12100元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安之父潘某于2020年6月XX日代为退还被害人李某15000元。

被告人潘某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信息》、《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潘某安的常住人口信息、《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账单详情》、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还款的《收据》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潘某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潘某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财121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潘某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