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红塔区可靠的刑事诉讼律师(红塔区刑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时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6 10:36:45

红塔区可靠的刑事诉讼律师(红塔区刑事案件)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04破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云南泓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已裁定受理云南家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9日指定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与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担任云南家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云南家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27日前,向云南家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与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申报地址:1、玉溪申报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棋阳路中所1幢3号(玉溪市中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面)云南瀛溪律师事务;2、昆明申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润城第一大道E栋5楼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孔德渊、洪应翠,联系电话:15925159389 13759320782,邮箱:1399068417@qq.com;283730873@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云南家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云南家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13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