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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地区刑事二审律师咨询(珠海地区刑事二审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一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5 21:09:29

珠海地区刑事二审律师咨询(珠海地区刑事二审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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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个重罪,根据刑法规定,法定基本刑就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轻也要判三年有期徒刑,而且基本都是实刑,缓刑都非常罕见。而对抢劫罪的被告人争取不起诉,更是难上加难,基本就是不太可能实现。但本案却是个例外,辩护人经过艰辛的努力终于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附条件不起诉,所以拿出来跟大家分享和共勉。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基本案情

一个成年男性韩某某,伙同刘某某(男性)、李某某(女性)两个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对另外一名男子(即受害人)使用暴力,索要钱财,受害者通过微信给其转账1500元,三人事发进行分赃,刘某某分得450元。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名刑事立案,分别对三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三人归案后对犯罪过程供认不讳。


办案过程

京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嫌疑人刘某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们(罗春利律师及赵阿媛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服务。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刘某某,详细了解了事情的起因、经过和涉案的一些细节。我们认为,虽然从行为过程上看,抢劫的特征比较明显,但很多细节还是对被告人比较有利的。首先,刘某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次,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被害人骚扰李某某在先,三人主要是为了给被害人以“教训”,适当要一些“精神赔偿”,并非真正以抢劫钱财为目的;第三,刘某某在事件中虽然也有动手,但未持凶器,也未参与索要钱财过程,所起作用较小;第四,刘某某是经警方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待事发经过,这说明自首情节是可以争取的。虽然有以上情况对刘某某有利,但刘某某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抢劫,甚至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不认罪,就意味着,自首的情节很难认定,且不认罪不悔罪还可以从重处罚。如果要作附条件不起诉,前提条件就是要认罪,不认罪是无法做附条件不起诉的。因此我们对刘某某及其母亲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和说明,让他们理解此罪的构成、认定条件,以及不认罪的法律后果等,刘某某及其母亲最后终于理解和明白刘某某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对其最有利的处理方向,同意和支持了我们的辩护方案和思路。


此后,我们又指导刘某某及其母亲向受害人真诚道歉,并主动积极寻求赔偿途径和请求谅解,无奈被害人态度极其对抗,拒不同意接受赔偿,更不同意谅解,我们只好将此情况向公诉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交积极沟通赔偿事宜的证据。起初,公诉机关并不同意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因为抢劫罪并无附条件不起诉的先例。我们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申请不起诉律师意见书》以及《要求听证申请书》,阐述了我们对于此案抢劫定性的不同意见,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判例中的相关权威解释,提出“有关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的行为不宜按抢劫处理”的观点。另外,提出即使构成犯罪,我们的当事人也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刘某某学校也为其出具了品学兼优的《证明材料》。刘某某尚在职业高中学习,非常喜欢自己所学的专业,如果刘某某被起诉,其学校必然要开除其学籍,刘某某学业必将中断,这必将毁掉刘某某的前途。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本着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果起诉刘某某,将不利于刘某某身心的健康成长,容易滋生仇视消极心理,反而带来社会隐患。如果对刘某某不起诉,让其以此为戒,警钟长鸣,让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参加政治和政策学习,让其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树正确价值观,反而会使其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和工作机会,感恩国家和社会。基于上述理由,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真诚地与公诉检察官的交流和不懈的努力,最后经过公开听证程序,最终检察院对其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辩护工作取得重大胜利,刘某某及其母亲深表感谢,辩护人也很有成就感!


办案小结

刑事辩护工作关系当事人的人生道路和前途命运,虽然对我们辩护律师来说仅仅是一个案件而已,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身家性命,意义极其重大!因此,作为辩护人,应感同身受,办案过程要力求精益求精,凡是对辩护有利的情况,都要了解清楚、调查清楚、查阅清楚、研究清楚!辩护要做到细致、认真、耐心并且有韧劲,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进行,要穷尽所有途径,想尽一切办法,力求最佳辩护效果,才真正的是不负所托!


律师介绍

罗春利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刑事诉讼。


部分代表案例:

1、成功为合同诈骗千万被告人二审辩护获发回重审;

2、白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获减刑两年;

3、成功为阮某某诈骗一案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无罪。


赵阿媛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北京市朝阳区普法宣传服务队成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英语六级、财会金融知识等综合能力。自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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