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中山市刑事重罪律师诉讼费(中山市刑事重罪律师诉讼费多少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给我一根烟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5 19:36:33

中山市刑事重罪律师诉讼费(中山市刑事重罪律师诉讼费多少钱)

原创 洪树涌、曾昌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南京一男子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

案件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据南京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李明杰通报:

2021年5月29日21时45分许,南京公安110接群众报警,称秦淮区金銮巷有人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于21时49分到达第一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和追缉工作。

经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男,41岁,江苏滨海人,在南京无业、无固定住所)与前妻张某(女,42岁,江苏睢宁人)因感情纠纷等矛盾,在金銮巷(第一现场)驾驶租赁的白色标致牌轿车撞倒前妻张某与其朋友刘某某(男,43岁,安徽宿县人)及路人何某某(女,54岁,暂住在本市秦淮区),随后吉某某下车持刀捅伤刘某某,又上车驾驶车辆数次碾压张某后开车逃窜,在程阁老巷路口将路人鞠某某(女,24岁,本市人)撞伤。

随后,吉某某驾车在中山南路和中山东路路口(第二现场)与张某某(男,本市人)驾驶的黑色别克牌轿车相碰擦,吉某某下车割伤自己的脖子,张某某等人见吉某某持刀且身上有血遂弃车离开。因白色标致牌轿车安全气囊弹开已无法行驶,吉某某即驾现场碰擦的黑色别克牌轿车沿中山东路往东快速逃窜,在洪武路和中山东路路口(第三现场)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并将两名路人周某某(女,27岁,本市人)、陈某某(女,25岁,本市人)撞伤。其所驾车辆失控撞至路牙无法继续行驶,即窜入停在现场的一辆宝马牌汽车,驾车左拐往洪武路逆向行驶,与被堵在现场的车辆发生正面碰撞无法行驶,此时市民邱某某(男,33岁,本市人)前来阻止,吉某某下车持刀将邱某某捅伤。22时07分,吉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目前,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受伤群众被送往医院救治。

法律分析


从以上初步案情通报,吉某某可能涉嫌哪些犯罪呢?小编在此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故意杀人罪

吉某某因感情纠纷等矛盾,驾驶租赁轿车撞倒前妻张某与其朋友刘某某及路人何某某,随后吉某某下车持刀捅伤刘某某,又上车驾驶车辆数次碾压张某后开车逃窜,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虽然其第一次开车撞倒前妻时无法确认他主观上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但是,吉某某在第一次开车撞到前妻后,又二次开车辗压前妻的行为,很明显有了杀人的故意,应当定故意杀人罪。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

吉某某在撞伤前妻及路人之后,还继续驾车在中山南路和中山东路路口与张某某驾驶的黑色别克牌轿车相碰擦,张某某弃车离开后,吉某某即驾现场碰擦的黑色别克牌轿车沿中山东路往东快速逃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交通肇事罪

吉某某在驾驶他人汽车逃窜过程中,在洪武路和中山东路路口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并将两名路人周某某、陈某某撞伤后逃跑。其行为又涉嫌交通肇事罪。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案发生于繁华路段,吉某某不仅驾驶车辆伤害他人还驾车到处逃窜乱撞,已对不特定群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吉某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故意伤害罪

吉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市民邱某某前来阻止,吉某某下车持刀将邱某某捅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此时,吉某某已是不顾后果地实施犯罪,以犯罪结果认定其犯罪性质。如果吉某的犯罪行为导致无辜群众死亡,吉某就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无辜群众仅是受伤,吉某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吉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多个罪名,从吉某的犯罪行为看,吉某某还存在着在人群聚集繁华地段实施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犯故意杀人、持刀抢劫数个重罪;在犯罪后伤害见义勇为者,态度恶劣等多个从重的量刑情节。

现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接下来等着他的将是刑法的制裁。

在此,小编祝愿该事件中的被害者都能尽早康复,早日出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