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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周边刑事案子律师报价(镇雄最好的律师是哪一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浩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5 19:24:21

镇雄周边刑事案子律师报价(镇雄最好的律师是哪一位)

车辆停放在路边被依法上锁,如想解锁需要通过云南省镇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缴纳1500元罚款。10月13日晚上9点多,外地车主张华(化名)收到一条由手机号发来的短信后,才得知自己两个小时前的停车行为违反了相关规章条例,收到了自己遇到过的最大一笔违停罚款。

即使车辆违停,城管执法部门为何处以高额罚款,有何依据?10月18日,新黄河记者联系了镇雄县城管执法等多个部门未获回应。不过,根据张华提供处罚决定书,记者注意到镇雄县城管执法局是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对车主存在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而非依据镇雄县所属昭通市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两则条例有何区别,县级城管执法部门选择省里条例执行,却没有选择更为符合当地实际所制定的市级条例,是否符合执法规范?

外地牌照车路边停俩小时后收到罚款1500元短信

张华是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一名外来务工人员,驾驶的车辆也非当地车牌号。10月13日晚上7点左右,他驾驶车辆来到西环路(赤水源大道)开元大厦附近,“我考虑当时已经是晚上时间,也没有占用盲道,寻思只要不影响大家走路就行,便通过人行道一处斜坡停上来。”

两个小时后,张华突然收到一条由手机号发来的短信。内容大意为,张华的车辆违规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车辆已被镇雄县交警大队、镇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镇雄县消防大队三部门联合执法人员依法上锁,对其处罚1500元的罚款,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到镇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接受处理。

信息中还特意提到两种罚款缴纳方式,一是通过建行镇雄建设街分理处,将罚款缴至镇雄县财政局;二是携带足额现金直接到窗口接受处理,其他缴款方式均不予以受理。

“我刚收到短信就赶过去,发现前车轮已经被锁了,而且周围没有相关执法人员。我以为那条短信是诈骗信息,还拨打110报警,警方告诉我说人行道上停车事情由城管处理,我联系了12319城管电话可没有人接听。”张华还拨打了发短信的手机号也未能取得联系。后来,张华的朋友告诉他,只有第二天去交了罚款才能开锁。

交警称路沿停车城管管理,车主质疑高额罚款条例依据

次日上午,张华带着1500元现金来到镇雄县城管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交完钱后拿到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张收据和一张放行通知单。他当即赶到自己违停地点,此时一辆城管车开过来。“车上下来三个人,两名城管和一名交警,都穿着制服。对方让我拿着放行通知单放在胸前和城管拍照,然后开锁离开。”

“我将车子停放在人行道上确实有错,可是受到如此高额的停车罚款还是第一次遇到。后来,我也听朋友说近期因违停被高额罚款的车主不在少数。”在张华看来,交警部门应该负责处理违章停车,可这次违停却通过城管部门处理。

张华向新黄河记者提供了上述的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均盖有镇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章。据处罚决定书显示,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为《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为何采用该条例作为执法依据,而非当地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10月18日,新黄河记者联系镇雄县城管执法局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方分别以“领导不在,过几天再打”“找宣传部门”为由进行回复。当地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一工作人员称,“车辆停在路沿上由城管管理,在马路上由我们管理。”当地消防大队称,“这是县里刚成立的一个专项整治活动,我们是协助交警和城管执法,联合整治消防通道及违停现象。”

执法所依条例未明确车辆违停,而市级条例则更细化

处罚决定书中,张华在开元大厦“侵占城市道路、压占地下管线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影响了行人的通行安全和市政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镇雄县城管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又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500元的罚款。

新黄河记者查询云南人大官网发现,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该版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内容为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昭通市官方发布,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制定结合了昭通市的实际情况,适用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区域、位置和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点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第四十五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相关款项后,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口头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律师认为执法不规范,车主行为不能定义为危害市政公用设施

在违法停车相关规定方面,《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相比镇雄县城管执法部门所依《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有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为何执法部门仅依靠省级条例来执行处罚措施?对此,河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王兴启及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黄西文等律师认为,城管执法部门执法处罚并不规范,且缺少人性化执法。他们建议当事车主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议。

据介绍,在该事件中省、市两级城市管理条例分属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据《立法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同违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市里有条例要依据市里处罚,市里没有实施条例的,才可以依据省里的条例。”王兴启说。

张华拍摄了开锁前车辆周围环境照片,车子靠马路边停放在人行道上,未压占盲道,“周围也没有明显的井盖等管线设施,只有一根路灯。”据介绍,这辆违停车辆为一辆小型SUV。王兴启看来,“当时车主违停行为不能被定义为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主动积极实施的某种破坏性而导致公共设施毁坏的行为属于危害性行为。”

此外,王兴启还表示,出现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城市相关条例时,执法人员首先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而不是直接发送违章罚款短信。“我们需要提倡人性化执法,有时候多问一句或者相互沟通一下就完全可以达到目的,这既是流程规范执法需要,更是执法初衷的要求。本次执法,如果执法者通过车上留的电话联系车主,要求车主限时挪车,这件事情也可顺利解决。”

新黄河记者:丁国彬

编辑: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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