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
羊城晚报记者 罗坪
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其拟对人贩量刑、“枪手”替考入刑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修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草案第36条——针对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犯罪”问题的修改,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议,就如何树立司法权威及保障辩护权利,法官、律师各持己见。
1997年我国刑法首次大修时,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但去年底,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中,新增了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情形;第四项——“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情形。对此,正在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基本完整保留,只是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情节严重”字样。修改立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从一审稿到二审稿,甚至还可能存在的三审稿,法律界呼吁:草案(九)关于此罪的增修,应既要做到树立司法权威,又要防范被扩大滥用。
现象 有律师“死磕”司法机关
法庭正常秩序的维护,靠诉讼参与人、检察官、法官的共同遵守与努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冲突发生。2014年4月,在山东烟台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曾发生下列情形:“只听‘啪’的一声,原告高某突然向被告张某脸上狠狠地打了一巴掌。被告张某毫不示弱立马还了原告一拳,将高某打倒在地。审判员和书记员上前制止,结果被打成面部受伤……”
在全国多起法院处理的扰乱法庭秩序案中,多有上述情节发生。一些审判中,法官甚至成为当事人泄愤的对象。相比刑事审判法庭,民事审判法庭审理中,当事人不尊重法官尊严,不遵守法庭秩序,咆哮公堂等情况更显严重。据报道,在对全国范围内侵犯法官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易成为侵害对象。
近年来,出现一种新的法庭冲突是,“死磕律师”对抗司法机关。2013年4月,北京律师王全璋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出庭辩护时,因在庭审中拍照、录音与法庭发生冲突,后被法院以“扰乱秩序”拘留引发关注。据法院介绍,当天的庭审中,辩护人王全璋多次打断合议庭成员以及公诉人的讯问,扰乱法庭正常的审判活动,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并训诫。
在法庭辩论中,王全璋用其手机拍摄,被审判长要求留置谈话,当其要求对方提供手机开机密码时,法院称其始终未能提供有效密码,致手机无法打开。随后法院认为王全璋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0日,并戴上手铐后投入靖江市拘留所。尽管因在拘留所表现良好被提前解除拘留,但王全璋事后称他在庭审中对法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申请均被拒绝,当时拍照并非扰乱法庭秩序。
窘境 司法权威与律师权利之困
互相监督、互相进步,律师与公检法本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彼此关系剑拔弩张甚至冲突,“死磕”律师与法官间的庭审矛盾,在近年已成不争的事实。面对此情况,今年1月22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提及有关杜绝“把律师赶出法庭”现象的一番讲话,曾引发律师界强烈共鸣。
“在刑事庭审中,律师不能录音、录像、摄影,也不能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若有违反,严重者将被法院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以上禁止律师“庭闹”条文,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249和250条。
该征求意见稿在2012年7月曾引起巨大争议,特别是律师界的强烈反对。事实上早在当年5月,最高法院就陷于一场舆论风波。据媒体报道,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一次全国高中级法院副院长的培训班上称,“更多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导致炒作……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违反庭审秩序,公布出来以后,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信法院……”
张军的发言,道出了在程序欠公正的基础上,司法权威之损与律师辩护之困两者之间的矛盾。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言及“把律师赶出法庭”的现象,与此不无关系。因此如何规范司法活动,既要保证树立司法权威避免“庭闹”现象的一再发生,又要确保律师的辩护权利,成为立法部门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声音 “庭闹”入罪必须慎重
针对刑法草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增修,在6月的二次审议中,分组讨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表示支持与需慎重考量的均有。在广东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一位基层法官表示他从立法本意上,支持增修此罪。其称在基层法院时有法官或者诉讼参与人,常受到他人的威胁、诽谤、侮辱,甚至出现集结相应人员哄闹法庭的行为,虽然律师群体出现这一现象较为少见,但不管怎样有损司法权。
新增的36条内容究竟合不合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法条本身没有问题。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法庭都是最严肃、最庄严的地方之一,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允许咆哮公堂的现象发生。当事人及辩护人在法庭上辱骂侮辱、污蔑司法工作人员或对方当事人及辩护人,显然是一种不文明的举动,而且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法庭的藐视。对法律的敬畏、对司法的尊重,就应该从遵守基本的规矩做起。
目前,我国刑诉法、民诉法、律师法和行政规章,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已有相关罚则。但对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等行为,现行刑法中并无相应条款。因此,去年修正案草案一审稿面世时,就有许多业内律师已表露担心:“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入罪”可能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与支持入刑的观点相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则建议,删去草案中拟增修的第三项条款。其称“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这条也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达到惩罚的效果,而无须动用刑罚。在各有关部门座谈听取草案意见时,司法部也提出,草案第三、第四项容易被扩大适用范围,建议入罪要慎重。
6月30日下午,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学界发起的专题研讨会,在北大博雅国际酒店举行。作为该律所的合伙人,知名律师张青松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律师在诉讼程序法中,与法庭间发生对抗有深层次原因。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因对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和救济制度,导致对方如果程序上违法,无法处理。检察机关常常不作为,或者说法律也没有授予他们强制纠正的权力。所以当辩护律师的权利被侵害时,律师无法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产生一些极端行为也就见怪不怪。
张青松表示,从立法上讲法庭上的人员很多,如果法条过于强调处分其中的一些参与者,或者没有提出针对某一方,在具体的应用中很容易被滥用。按照草案拟增修的法条,法官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有可能会导致出庭律师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参会的多名法学界人士建议,刑法修正案(九)存在进一步修改的空间。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律师界的意见,尽可能地明确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防止一些法官滥用权力,从而损害出庭辩护律师及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茂名市茂南区刑事案件律师(茂名刑事案件最有名气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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