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推进,10月24日,两高三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该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从实践中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统一的适用规范,可以促使被告人主动选择选择认罪认罚。在《指导意见》中,专门对律师参与以及律师辩护工作进行了规定,可以促进律师在案件整体把握、辩护工作的前置、争取司法利益等案件质量方面进行提高,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案件,对于律师在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梳理,以期不断适应新的刑事案件工作要求。
一、律师应当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
笔者曾有过这样的误区,认为认罪认罚无非就是自愿认罪后,将其作为一个法定从宽的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系统学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制度设计及现行规定、权威解读等等之后,逐渐理解这一制度的特殊性,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一项制度专门写入法条,有其深刻的含义和背景原因,必然对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实务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但并非所有认罪认罚的案件都能够从宽,对于特定罪名案件、严重犯罪案件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即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从宽,还是要体现出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基本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也是要先“认罪”,但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作自愿认罪,在内涵、意义和程序等方面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只有律师真正学习和领会了该项制度,才能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应当高度重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一)律师应当明确必须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本人选择决定认罪认罚,不要让其他案外人员的意见过多影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选择权、决定权在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员均不能代替其做出决定,在工作中有些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会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并通过律师转达让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或者“不认罪认罚”。还有一些办案机关出于种种因素,也会要求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的甚至要求律师去给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做动员,对此,律师应当明确地向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解释说明,一定要遵照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意愿,不为其他所左右。
(二)律师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范围和内容,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持有异议的要慎重对待
关于认罪认罚的范围一直存在这样的争议,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能否“认罪,但对事实持有异议”或者“认事,但对罪名持有异议”,笔者认为,以往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不影响其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情节的认定,但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因该制度最终要在程序和量刑上给予被告人利益,因此立法本意应当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的全面认可,一旦持有异议,将影响对其“从宽”的幅度。从《指导意见》第六条对“认罪”的把握、第七条对“认罚”的把握的规定上,符合笔者的上述理解,因此律师应当充分告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范围和内容,防止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出现“口头认罪认罚,心里不情不愿”的局面,甚至是作了认罪认罚,但最后没能从宽的结果。
三、律师向当事人提供建议要谨慎
《指导意见》规定了律师的相关参与工作,特别是值班律师的辩护工作,规定值班律师可以进行阅卷等实质辩护工作,对此笔者持保守态度,从实践中看,值班律师在提供咨询、见证等具体工作上全面履行职责,还尚需一定的条件,若再进一步承担起提出法律意见、阅卷、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辩护工作,会更加难以实现。但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在到底要不要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的问题上,笔者都建议应持谨慎态度。
首先,建议要在律师阅卷后再向当事人进行评估,律师只有通过阅卷才能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从而扩大辩护的空间,而在阅卷前律师虽然可以通过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难免存在差异,证据和罪名在后期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只有充分阅卷后,才能评估认罪认罚的价值和预期结果。
第二,在刑罚上要向当事人讲清底线,认罪认罚从宽,但“宽”的幅度依然是在法定刑范围之内,对于当事人意图通过认罪认罚争取减轻、大幅度从轻或适用缓刑的,要结合案情和司法实践考虑其预期是否可能实现,“认罚”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放弃上诉权和申诉权,如果单纯以量刑畸重提出上诉的,反而有可能适得其反。
第三,要谨慎向办案机关转达当事人态度,除非当事人已经明确向律师表明愿意认罪认罚并要求律师向办案机关进行反馈。律师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书面的认罪认罚意见书,并将其转交办案机关,正式启动程序,切忌以律师个人想法代替当事人意愿。
四、律师要做好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书面记录工作
从减少自身执业风险的角度出发,律师在会见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咨询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工作,特别是关于制度解释、案情分析、当事人自愿选择、利弊分析等,应当在会见笔录中进行全面体现,当事人对于认罪认罚的决定过程不是一蹴而就,如实记录其考虑的过程,防止一旦出现不利后果,当事人将责任推给律师。
五、律师见证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同意量刑建议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其落脚点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一个合法并完整的认罪认罚程序,必须包含明确的量刑建议,但实践中有部分办案机关只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却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或者是笼统发表从轻处罚的意见,或者是量刑建议与签署具结书不同步,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也无法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在没有具体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律师不应当进行见证签字,可以提出律师量刑建议,积极对接沟通检察机关,主动争取当事人法律利益最大化。
综上,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虽然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绝不是律师辩护工作的重点,律师必须坚持以当事人的意愿作为前提,更加准确地分析案件情况和诉讼预期,审慎把握,严格操作,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者:程薇娜律师/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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