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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地区刑事案件律师团队(花都地区刑事案件律师团队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谢谢你爱过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5 10:21:30

花都地区刑事案件律师团队(花都地区刑事案件律师团队电话)

“失踪”两年多的广州市花都区政协原主席王雁威,目前仍在司法机关的追逃之中。广州日报记者今日获悉,王雁威的侄子王维森因行贿罪落网获刑,他为承接教学楼扩建等工程项目,先后多次行贿花都区炭步镇原镇长以及花都区交通、水务系统两名局长共计54万余元,一审被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

据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王维森以自己、合作者徐某或广州市建逸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挂靠花都区炭步镇建筑公司等多家工程公司,承接了炭步镇中学教学楼扩建工程等花都区内多个工程项目。为排挤竞争对手、顺利承接工程、通过工程验收以及尽早获取工程结算款,先后多次分别向时任花都区炭步镇镇长、党委书记的邓海荣贿送好处费港币42万元,向时任花都区交通局副局长杨某贿送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港币3万元,向时任花都区水务局局长植伟光贿送好处费港币5.5万元。

而据今年3月广州中院审理王雁威女儿涉受贿一案时的庭审披露,王雁威在王维森认识花都区一些官员时起到了关键作用。

2013年7月,王维森主动到黄埔区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据王维森供述,其通过承接工程大概赚了一千多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王维森的家属代其退缴了非法所得10万元。

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王维森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向三人行贿,累计数额超过五十万元,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犯罪情节及退赃、悔罪等表现,法院于是行贿罪判处王维森有期徒刑5年。(广州日报记者 章程)

早前报道:广州花都区政协原主席受贿外逃 女儿出庭受审(2015年03月31日)

广州市花都区政协原主席王雁威还在“畏罪潜逃”,但他的女儿却出现在了法庭上。昨日,王雁威的女儿王静瑶被控受贿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检方指控王静瑶与父亲通谋,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收受她堂哥和姨丈贿送的财物共计480余万元,但王静瑶认为自己无罪。

昨日,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王静瑶自行来到法庭。身材娇小的她身着一件黑色的上衣,扎着马尾,化了淡妆,容貌姣好。

检方指控称,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静瑶与父亲王雁威通谋,利用王雁威担任广州市花都区组织部部长、广州市花都区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多次为王静瑶的堂哥王某森和姨丈梁某灿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王某森贿送的房屋装修款人民币150万元,价值人民币61.6万元的捷豹进口轿车一辆,以及成立一间公司所需的资金200万元,收受梁某灿贿送的人民币70万元。上述财物总计481.6万元。

检方出示了王某森及梁某灿等人的证言。王某森原来是在增城市审计局工作,据他交代,2004年他从增城市审计局辞职后到花都区做“包工头”,做过一些水利建设和道路维修工程。由于他没有成立建筑公司和承接相关工程的资质,就以挂靠有关公司的方式,通过招投标承接工程。王某森说,自己承接的工程项目都是在花都区,不少都是在叔叔王雁威的关照下才顺利争取到项目的。

后来,为了感谢王雁威,王某森便给了王静瑶房屋装修款150万元,还花61.6万元买了一辆捷豹进口轿车送给王静瑶开。2008年,王静瑶开酒庄成立公司,他也出了200万元。

梁某灿也有类似情况,他在花都承接了14个工程项目,有些项目不需要招投标,王雁威帮他跟相关人员打招呼就拿下了。梁某灿说,王雁威先后担任组织部部长、政协主席,花都区一些领导都想跟王雁威搞好关系,有关领导给王雁威面子就把项目给他了。

梁某灿表示,为了答谢王雁威,也为了今后能得到更多关照,他先后送给王雁威财物70万元,和一套价值500多万元的别墅。据梁某灿表示,70万元是王静瑶打电话给他,说开酒庄需要进货,他便在第二天给了王静瑶一张70万元的支票。梁某灿说,钱是为了感谢王雁威而送的,但他想把钱送给王静瑶也是一样的,而且王雁威也没有提出反对。

庭审对话

“为什么姨丈的别墅,你堂哥会拿钱来装修?”对于王静瑶的说法,公诉人提出质疑。对此,王静瑶回答说:“因为姨丈说让我住,我要装修房子,堂哥就给我帮助。”

“王某森是你堂哥,梁某灿是你姨丈,他们为什么要把这么巨额的资金给你呢?”公诉人继续追问。

“因为我们是亲人啊。”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啊!”

“他们经济情况好啊。”

“他们是做什么的?”

“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前,我不知道他们做什么,现在知道他们是做工程的。”

“在哪里做工程?”

“具体就不知道。”

王静瑶辩解

王静瑶认为自己没罪,其接受王某森和梁某灿的帮助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不是受贿。

对于检方的指控,王静瑶认为自己没罪。她承认自己收了那些财物,但她说,王某森和梁某灿都是亲人,她接受他们的帮助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不是受贿。

据王静瑶说,2008年她从中山大学毕业,快毕业时,堂哥王某森送给她200万元,支持她创业。这200万元,她以10万元入股,另有190万元用作装修酒庄和进货,酒庄的另一个股东是王某森的下属。堂哥还给她150万元用于装修别墅,王静瑶说,这幢别墅是姨丈提供给她住的,不在她名下。

王静瑶还说,她收这些钱父亲不知道,她也没跟他说过,至于堂哥和姨丈有没有跟父亲说,她不知道。王静瑶解释称,之所以没有告诉父亲,是因为觉得自己成人了,不需要跟他说。

不过,公诉人出示了王静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当时王静瑶承认父亲知情。但王静瑶称,当初被关押时,她的孩子只有几个月大,笔录是在部分办案人员对她进行了引导下做的。王静瑶表示,她也不知道父亲现在在哪里。

庭审焦点

女儿收钱王雁威是否知情

公诉人认为,王静瑶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静瑶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明辨是非的能力,对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但公诉人也指出,王静瑶作为王雁威的近亲属,本身并没有职务便利的影响,且仅仅是通过王雁威的职务便利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在情节认定上还是比较轻的。希望法庭综合各方面,对王静瑶作出处分。

但王静瑶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受贿的资格,因为不是公职人员。另外,她还说,对堂哥和姨丈的工程的事情她不知情,她接受他们的帮助纯粹是基于亲人的关系。王静瑶说,自己小孩还比较小,希望法庭判她无罪。

王静瑶的律师也认为她不构成受贿罪。律师说,虽然梁某灿和王某森的证词说送钱是基于王雁威的关照,但是目前这些证词没有得到王雁威的印证,是孤证,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此外,梁某灿和王某森的一些工程是通过招投标获得的,是合法的,不是所谓“关照”就能拿下的。

对于辩方的意见,公诉人说,本案关键点就是王雁威不在案,“如果王雁威在案,就没有王静瑶什么事儿。”

“目前王静瑶说王雁威不知情,而王雁威又不在案,如何推断王雁威知情?”公诉人认为,作为一个女儿,刚刚大学毕业,开了一家公司,有这么多资金进行周转,又突然开了一辆进口捷豹轿车,作为父亲不知道、不过问、不追究这些钱从哪里来的,从情理上说不过去。从这个角度上,虽然王雁威不在案,但公诉人认为,目前的证据能够支持对王静瑶的指控。

但律师反驳说,假如认定王静瑶有罪,那就说明王雁威有罪,这就相当于剥夺了王雁威的辩护权。律师认为,不能从心理来考查这个案件,而应从程序来考查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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