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当前犯罪结构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新形势要求的重要决策,体现了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发展。少捕慎诉慎押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类型化思维,对此,需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既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又最大限度彰显司法的温度。
向前延伸,创新理念引导侦查工作。我国传统的慎刑观念和刑事法的谦抑性蕴含着对制刑的理解和用刑的阐释,刑罚的慎用与节制,要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作用,增强提捕的精准度。有的办案人员有时对逮捕羁押的基本功能即诉讼保障和社会危险防范重视不够,更看重震慑犯罪、打击犯罪等作用,故有必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适时提前介入案件,及时引导侦查人员全面取证、规范固证,并结合在案证据情况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统一认识,将人身危险性证据具体量化为证据清单,及时纠偏,从提捕源头减少不必要羁押。要加大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和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审查力度。要注重引导侦查机关破除“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久押不决”等陈旧观念,基于人身危险性为核心判定因素,探索不经提请逮捕程序,让轻罪案件进入直诉环节,并在文书中做好人身危险性的释法说理工作。细化人身危险性审查因素。对于审查因素,可从犯罪嫌疑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诉讼保障性两方面判定。判断危害的现实可能性,首先,应判断行为人自身的危险、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恶性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其次,考量行为本身的客观危害,是否有再犯危险。诉讼过程保障性是基于有效追诉犯罪和惩治犯罪而设定,司法机关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且不得实施阻碍诉讼的行为,如刑事诉讼法第81条中列明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以及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行为。推行文书说理机制。在审查人身危险性时,应当完善工作机制,无论是否批准逮捕,都须在文书中列明论证过程,特别是认定符合人身危险性条件的具体依据,并进行类型化说理,真正以人身危险性条件为核心构建全流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向外借智,动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严守羁押必要性标准。综合审查法定刑情况、认罪认罚态度、退赔、谅解情节,初犯、偶犯、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等情节,同时考量其犯罪成因、家庭情况、有无不适宜羁押的重大疾病或特殊情形,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摒弃“重打击轻保护”“构罪即捕”“以押代刑”的思维和办案习惯,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要善用公开审查,增加工作透明度。广泛听取意见,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邀请公安机关、当事人、鉴定人、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审查,透明化办理,有效降低羁押率的同时,减少信访隐患。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的方式,加强释法说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让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非羁押诉讼有更多的理解。要善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在审查逮捕阶段,针对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涉及赔偿的案件,要会同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刑事和解工作,积极促成捕前和解,避免因赔偿不到位而“以捕促和”。针对有和解赔偿可能的案件,巧用“枫桥经验”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合理赔偿,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刑事和解等,确保矛盾及时解决、就地解决。对已批准逮捕案件,注重捕后跟踪,避免“一捕了事”,做好不捕后半篇文章。在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时,符合条件的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最终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治理目标。
向内发力,有效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审查起诉“必要性”,主要还是秉持刑法谦抑原则,区分轻罪与重罪,有效运用不起诉裁量权。以下三种类型的案件可着重考虑适用慎诉:一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创造条件帮助其“无痕”回归社会。二是涉企业经营类犯罪案件。贯彻中央“六稳”“六保”的总要求,对于实际控制人、关键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可考虑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损失已经挽救等情节轻微的,可从宽适用不起诉,切实发挥司法机关保障经济发展的作用。三是轻微小案件。对于因民间纠纷、偶发因素等引发的犯罪行为和无从重情节的危险驾驶案件,要畅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促进社会内在稳定。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在适用不起诉的同时,发挥审前程序主导作用,积极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注重不起诉裁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内涵、功能目标上与慎诉慎押具有内在一致性,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新发展。检察机关需要发挥好捕诉一体制度优势:一方面,发挥前端监督作用,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尽可能减少羁押率;另一方面,综合运用值班律师见证、证据开示等,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有效适用,充分释放不起诉的裁量功能。
注重不起诉裁量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度融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在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善用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的考察结果,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对于已经制定专项合规管理规范、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弥补企业监管漏洞的,作出从轻或者不起诉处理。
少捕和慎押都是对逮捕权的源头制约,侦查机关谨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才会为慎诉提供前提,而慎押又是少捕、慎诉产生的逻辑结果,只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衔接联动,统一司法尺度,优化程序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才能实现侦诉贯通、诉审协调,从整体上降低羁押率。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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