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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委托流程(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土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4 14:22:41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委托流程(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

网友:苏律师,是不是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

苏义飞律师:不是绝对的,一般是要求近亲属委托,对于没有近亲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亲友也可以委托先行会见,然后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即可。《(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 ,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同胞兄弟姊妹。

《(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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