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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官司律师电话咨询(南京刑事律师诉讼)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你隔壁家小林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4 11:57:59

南京刑事官司律师电话咨询(南京刑事律师诉讼)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可以听到或者在法律文书上看到“另案处理”这一概念。那么什么是另案处理呢?案件什么情况下才能另案处理?


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解答:另案处理是指在办案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的罪名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罪名相牵连。

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补充说明,根据我国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刑事案件本身存在有碍侦办的特殊情况等原因,该案的当事人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称为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涉及的犯罪类型十分宽泛,适用率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侵财型犯罪和聚众型犯罪中,这些犯罪具有发案率高、涉案人数多以及案情较为复杂等特点。其次,“另案处理”在各地区适用情况差异大。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数量及适用比例之间的差异较大,即使在刑事案件总量及每年案件数量相近的地区,其“另案处理”的适用数量及比例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再次,职务犯罪“另案处理”的适用比例高。随着我国职务犯罪查处的数量不断攀升,对贪腐窝案、串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职务高低为标准或根据行为性质(如受贿、行贿),进行异地分案侦查、异地分案起诉、异地分案审理等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


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补充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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