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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刑事案起诉律师推荐(吉林市最好的刑事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二叔Remix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4 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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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犯罪案件,已成为当今社会各类犯罪中占比较高的案件,由于网络犯罪案件涵盖领域极为广泛,刑事辩护领域中针对网络犯罪案件的思维、方法也数不胜数。为此,本文将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末端人员关联犯罪的实体辩护进行重点分析,力求做到具体案件中辩护工作的精准化、精细化。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末端人员 关联犯罪 实体辩护 罪名 建议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人们享受科技红利的同也产生了很多财产、个人信息等领域的安全问题。传统盗窃案件数量明显下降,电信诈骗案件随处可闻,关于互联网犯罪在很多领域出现了新问题,各种相关的计算机犯罪屡禁不止。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组织网络庞大、涉及领域极为广泛,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很难抓捕到真正实施诈骗的团伙,大多是帮助取款、帮助网络建设、帮助转移涉案款物的帮助人员甚至是边缘人员,笔者将边缘人员看作关联犯罪人员。

本文旨在论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关联犯罪人员的罪名认定及实体辩护问题。现实中,某些地区的司法机关机械性的适用法律(法规、解释等),认为只要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即为诈骗罪的帮助犯,或者认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较轻,不利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因此,笔者通过自身办案经验及总结,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罪名认定以及实体辩护问题进行深入阐述。

一、电信网络诈骗末端关联犯罪人员的基本概述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不特定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的诈骗型犯罪,而对特定人员石勇QQ、微信等网络工作实施诈骗则不应评价为电信网络诈骗。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以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手机定位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

本文旨在论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末端关联犯罪人员的实体辩护研究,重点论述的末端关联犯罪人员是指使用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帮助进行资金结算或者转移资金的人员,一般处在电信网络诈骗完成后的事后、最末端的资金处理阶段,可能构成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在实践中,我们常会遇到帮助利用涉案资金购买虚拟货币,之后再将虚拟货币的支付链接转给上线人员,或者专门帮助上线人员收购银行卡,帮助上线人员取款等案件情况。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发展趋势及类型

既然要研究个罪构成及实体辩护问题,就要分析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基本特点、发展趋势及类型等。

1、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形势

据公安部2021年1月2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集中开展“云剑-2020”“断卡”“长城2号”等专项行动,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5.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3万名,拦截诈骗电话1.4亿个、诈骗短信8.7亿条......

据360联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20年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以下简称《360报告》)显示,2020年,360手机先赔共接到手机诈骗举报2656起。其中诈骗申请(被认定为具备诈骗情形的举报)1340起,涉案总金额高达1520.2万元,人均损失11345元,金融理财类诈骗是举报人数最多的诈骗类型。在所有诈骗申请中,金融理财占比最高达23.4%;其次是虚假兼职诈骗(占比18.4%)和交友诈骗(占比15.8%)等。从涉案总金额来看,金融理财类诈骗总金额最高,达482.9万元,占比31.8%;其次是身份冒充诈骗,涉案总金额393.2万元,占比25.9%;虚假兼职排第三,涉案总金额235.5万元,占比15.5%。黑产供应商也日趋“职业化”,出现了可以为博彩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包网”平台,可以提供建站、维护、活动策划、支付接口、域名、服务器、漏洞防御、反套利、后台系统等一系列与博彩运作相关的服务。

2、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

(1)犯罪手段科技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掌握了短信群发、电话号码改号、网络盗号、网上银行操作等技术,而这些操作与被害人之间都是非接触式的,这与过去诈骗的接触式操作特点有明显区别。诈骗犯罪者利用新型先进作案设备(智能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网络服务器等)以及网络手段和社交软件(微信、QQ等),通过盗号来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从而实施诈骗,有的电话诈骗犯罪分子已熟练掌握伪基站技术和VOIP技术,用技术手段通过改变号码来进行语音诈骗,更有甚者是冒充被害人身份通过发信息手段让被害人的好友向其提供的账号里汇款来实施诈骗。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技术亦已更新,犯罪分子从被害人信息窃取(通过语音电话或简讯,亦或钓鱼网站信息发送途径)到银行网银分批转账,再到ATM机取现的一整套诈骗流程操作非常熟练。

(2)诈骗方式多样化。传统的电信诈骗无非是利用电话、短讯采用冒充熟人或一些机构进行诈骗,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已经变得五花八门,网络电话由于监管漏洞已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重要平台。此外,钓鱼网站的建立、越来越多的网络社交平台的出现都容易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者恶意利用,成为其犯罪的工具。犯罪形式上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冒充公检法诈骗、发送虚假中奖信息诈骗所谓的“手续费”、网购诈骗等具体诈骗方式已经去单一化,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多样化的作案方式,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制造了多重障碍。

(3)作案手段隐蔽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不同,它是通过虚拟网络来实施的,犯罪分子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实施的犯罪,没有传统刑事犯罪的作案现场,因其利用网络、邮件、短信、即时通讯等科技手段实施犯罪,所以被害人不知犯罪分子的外貌特点,而且被害人所掌握的犯罪分子的电话号或IP都是经过技术处理的虚假信息,这些隐蔽的作案手段都增加了警方破案的难度。

(4)犯罪现场流动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可以随时变换作案地点。即使被公安部门循着IP发现蛛丝马迹,此时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天天。电信网络诈骗犯往往分工明确,分别承担打电话、发短信、网络技术操作等工作。而这些分工也完全可以分散实施,所以公安部门实施抓捕时很难将电信诈骗集团一网打尽。

(5)犯罪群体职业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最开始的零散作案,到目前已经演变成组织化、团伙化、集团化的特点。电信诈骗犯罪大多是团伙作案,一般分为技术、信息、通话、转账、取款等几个不同部门。这些部门分工明确,技术部门负责租赁网络服务器,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借助VOIP网络技术为其他部门提供被害人个人信息、电话号码改号等诈骗“硬”技术支持;信息部门和通话部门主要是利用盗取的被害人信息进行拨打电话具体实施诈骗;转账和取款则是在诈骗得手后实施的程序,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最后阶段。当前,电信诈骗犯罪产业化趋势明显,从国内近期摧毁的几个电信诈骗团伙看,团伙职业化特征十分明显,出现了“公司型、集团型”结构。

(三)公安部部署“断卡行动”以来的案件形势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公安部副部长、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杜航伟强调,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十分严重。

杜航伟要求,要打击整治惩戒多管齐下,坚决打赢“断卡”行动攻坚战。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治,以打促防,综合采取多种措施,集中抓获一大批非法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整治一大批“两卡”违法犯罪猖獗的重点地区,惩戒一大批“两卡”违法失信人员,全力斩断非法开办贩卖“两卡”产业链,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2020年至会议期间,按照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治理工作,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5.5万起,抓获嫌疑人14.5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5.6%和74.1%;累计封堵涉诈域名网址21万个,拦截处置诈骗电话5100万余次、诈骗短信6.3亿余条,成功止付冻结涉案资金1000余亿元。

自全国“断卡”行动部署开展以来,截至2021年1月15日,共打掉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7816个,抓获涉“两卡”犯罪嫌疑人14.8万名,公开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5.7万余名,累计治理行业网点、机构8869个,打击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

以上,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关联犯罪人员的基本概述。

二、针对关联犯罪案件的实体辩护的空间研究

本文中所提到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通常情况下主要涉及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共犯)等,大多是利用银行卡接受诈骗资金帮助取现,或者利用银行卡接收资金后购买虚拟货币再转给上线人员,再或者是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地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是重刑主义者,呈现只要与重刑罪名沾边即向重罪靠拢的一种局面。但在上述地区很可能被直接评价为诈骗罪的共犯,结合笔者目前办理过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五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及三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和一件诈骗案的经验和心得,谈一下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关联犯罪的实体辩护研究,将主要从罪名认定及法律适用、犯罪数额的认定、数罪及犯罪种类、量刑情节、手段与行为是否正当化等方面进行阐述:

1、末端关联犯罪人员的罪名认定及法律适用

末端关联犯罪最为常见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照法律人的常规思维而言,主要看是否具有明知系诈骗所得而提供帮助的主观明知条件来判断具体罪名的认定,再结合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规定进行分析即可。但笔者有不同的观点,所亲办的案件也均争取到较轻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笔者认为如果争取到定性的改变,我们就成功了一半,因此将重点论述定性即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罪名的相关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掩隐解释》)中,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法本意以及入罪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宽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做了三方面修改:第一,行为方式增加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其他方法”:第二,犯罪对象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罪名也相应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提高了法定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后,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公布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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