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及陪审员:
在辩护之前,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丰田公司有个员工看到地上滴了一粒油,可能对于绝大多数员工来说是把油擦掉,但是这个员工没有把油檫掉,而是思考一下为什么地上有一滴油?结果一抬头发型是哪个螺丝滴下来的油,作为其他人来讲可能会把它拧紧就好了,结果这个员工不是这么干的,他在想为什么只有这一颗螺丝滴油,而其他螺丝不漏油,所以把它拧下来一看,原来是垫圈老化了,垫圈老化换垫圈就好了。
结果这个员工又在思考,为什么这几个螺丝都是一起上的垫圈,只有这个垫圈老化?于是他把旁边几个螺丝全部都拧下来,结果发现原来这个垫圈和其他几个垫圈不是同一个生产厂家,于是就把这个信息反馈给采购部,于是采购部再也没有采购这家厂家的垫圈,问题得到了根本的解决。
这个案件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为什么“章”本质上还是投资人或叫经销商?为什么涉嫌洗钱罪也是无罪?为什么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律人会有不同的答案?为什么公平正义才是解决争议的定海神针?但愿我能成为丰田公司的这名员工,向大家报告我的发现,我的辩护内容既有讲给法官之意,又有讲给广大投资者之心。
一、为什么是这个案件为什么会发生?
这个案件的发生的大前提是大连某公司暴雷引起的,从大连某公司立案到追查王某等这些“章”的时间点来看,显然与众多投资者的诉求有关,相比多地陆续出现了对所谓的“章”进行刑事立案来看,沈阳等多地则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可见对“章”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的理解。那么王某为什么最终还成了犯罪嫌疑人,无非是三个原因,一是某地区的办案人员法律上初步认为已经涉嫌构成了犯罪,二是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三是二者兼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王某为什么是构成犯罪?二是刑法治理社会能力的边界是什么?我想无论是认定王某有罪或无罪,还是通过刑法的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都离不开有法律的支撑。那么支撑王某有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二、为什么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是由“融”和“投”两部分组成,本案也不例外。融代表钱进来,投则代表钱出去,“融”对应的是吸收公众存款,“投”对应的是钱投向哪里。“融”的手段有很多,有电视网络等媒体投放广告,有通过聘请业务员营销,有通过外聘业务员营销,有通过会议营销,有通过口口相传营销等等。
本案主要是通过会议和口口相传的营销模式,正是给予大连某公司的这种模式,决定了本案被告和其他投资人员直接间接的成了大连公司在吸收公众存款当中的帮助行为,换句话说大连公司制度的设计决定了投资者同时又是帮助行为的被动接受者。
“投”指的是把融进来的钱投向哪?一般来说会投向公司的运营,员工的工资,租赁办公室的房租,缴纳水电费等维护公司正常运转的费用,中饱私囊,还包括给投资人返利,奖励等等。
综合上述来看,一部分钱是用于公司内部,比如员工工资、产品开发等,一部分钱用于公司外部,比如给投资人的返利,房租水电缴纳税收等等。
以上区别对内行为与对外行为的意义在于即使是同一笔款项,由于用的地方不同,最终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发放员工工资可能叫违法所得,而用于交付房租水电费及税务部门收取相关税收则属于善意取得。
同理,无论是叫给投资人的返利,还是叫给部分投资人奖励,本质上都是公司一种营销手段或诈骗手段的一种表现,属对外而不是对内的支出。因此,起诉书讲王某公司奖励值6万的手表和几十台服务器,无论是叫返利也好,奖励也罢,本质上要远高于房租水电和税务的善于取得,虽也不能叫合法所得,但更不能认定为非法所得。
其中,起诉书还讲到“王在没有了解大连公司有无实际购买服务器和兑现能力的情况下,邀请代理商喝茶聊天,向到访人员宣扬服务器,帮助大连公司向不特定人宣扬服务器”。起诉书一方面承认王某对大连公司违法犯罪并不知情,一方面则认为只要存在帮助行为就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造成上述的原因,是对司法解释的错误解读。
2014年三部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四条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句话的正确解读应当是,因为提供了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等行为从而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并不是说有了帮助行为就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
这句话比较拗口,换句话说,只有主观上明知公司犯罪仍提供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
因为按照公诉人的逻辑所有的投资人都直接间接的为大连公司提供了帮助,除非最后一名,可见区分投资者与犯罪嫌疑人的边界是主观的明知。
为什么要以主观的明知去界定有罪与无罪的边界呢?再举个例子,出租给大连公司的房东因为租赁场地起了帮助作用,水电公司因为提供水电起了帮助作用,之所以不能认定他们构成犯罪,是因为主观上他们并不知道大连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同理认定王某有罪与无罪的边界是王某主观上是否有明知。
其中,法院阶段的补充证据,王某说王某是公司的销售人员,实际上王某在某某的办公室宣扬大连公司本身就可以理解为公司的销售人员,只是公司没有给王某发工资,不是真正意义的公司员工而已。其实质上的“名字”叫帮助公司较大的投资者更准确,其构成犯罪都要以主观上的明知为大前提。而起诉书也是认可王某主观上不存在明知,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部分王某是不能成立的。
三、为什么“章”本质上还是投资人?
公司把购买服务器的投资人从低到高划分为代理商,银章、金章和钻章。我们注意到有个别的办案机关把“章”与经销商剥离开来,认为“章”就构成犯罪,认为经销商就不构成犯罪,或认为打击面暂时就停留在“章”。这种做法无论是出于何种考虑都是及其危险和不负责任的。
“章”和经销商本质上都是投资者,大连公司营销的制度设计决定了所有的投资人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都存在帮助行为,只是帮助行为有大有小而已,如果按照帮助行为大小来认定一个人有罪或无罪,按这种逻辑推延下去,我们这里的很多投资人都可能从一位投资者变成犯罪嫌疑人。如果这种行为不阻止,势必给日后埋下了巨大隐患,因为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利用这一逻辑去状告他的介绍人或其他人。
所以,今天好像我是在给王某做无罪辩护,实则我何尝不是在为你们这些落难的投资者辩护呢?!
法律是把双刃剑,用得好是人驾驭法律,用得不好,法律就成了滥杀无辜的机器。
四、为什么王某也不构成洗钱罪?
起诉书讲被告人王某明知投资人缴纳的每台服务器300元服务咨询费资金是王等非法集资款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资金。
对于“明知”显然是前后矛盾的,其中起诉书前面讲到“王某在没有了解大连公司有无实际购买服务器和兑现能力的情况下,邀请代理商喝茶聊天,向到访人员宣扬服务器,帮助大连公司向不特定人宣扬服务器”。
这里的明知除了没有想关证据证明外,即使王某本人承认明知,我们法律人也不能轻易的认定为法律意义上明知,这是法律人应有的理性和智慧,我们首先想到的她是不是精神有疾病,如果没有精神有疾病她为什么会把自己的房产卖掉,除自己亏损过千万外,还拉上自己的亲属一起向“社会作贡献”。这是常识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任何把常识问题法律化的思维都是南辕北辙。
关于把投资款的300元用来租赁办公场所,提供资金账户等问题,这些行为本身就属于吸收公众存款帮助行为的一种,但仍属于帮助行为的范畴,是整个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行为而不具有独立性,这点类似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但又区别于吸收犯。
五、为什么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律人会有不同的解读?
听完辩护人对王某的无罪辩护,或许我们很多投资人会很困惑,为什么同一个案件不同法律人有不同的答案,我相信为此咨询过多位律师的投资人会感同生受,我也相信我们绝大部分的被害人凭着内心朴实认知心中已有明断,只是多地检察机关的起诉让大家迷失了判断,就像你们迷失在大连公司一样,这也是我讲丰田公司员工故事的苦衷,有多少人会像丰田公司员工一样,我真的害怕搞到最后陆陆续续的些投资人也和王某一样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那么,认定一个案件有罪无罪的标准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就像回答法律是什么一样,我无这个能力回答。如果有的话一定是某某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那么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呢?我认为认定一个案件有罪或无罪,除了从刑法分则找答案,还要结合刑法总则看问题;除了在法律书本中找答案,还要从生活中找答案。
本案中,起诉书在认可王某并不知情大连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情形下,却仍然认为有罪就是典型的只在分则找答案,却忽略了刑法总则第25条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把认定公司内部用工的帮助行为与认定公司以外的人的帮助行为相混淆。退一步讲即使是公司内部员工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明知同样不能认定为有罪,举重以明轻,何况公司以外的人呢?所以有人说法律的生命力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是有道理的。
六、为什么说公平正义才是解决事争议的定海神针?
每个人都知道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尤其是司法审判,没有了公平正义就像人没有了生命特征。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但公平正义又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所以须要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进行量化,这也是今天庭审的意义所在。
一边是被害人,一边是被告人,中间是法律人,对,我说的没错,代表“中”的不仅仅是法官,而是包含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法律人。因为绝大部分案件只要还原案件的事实,还原适应法律的真相就达到公诉的目的,辩护的目的,审判的目的。尤其是本案。
以上所说,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只要公诉人秉承客观公正之心,只要辩护人也秉承客观公正之心,法官在综合可能存在控方思维的客观公正,辩方可能存在辩方思维的客观公正的前提下,作为裁判结果必然会最接近法律所要表达的客观公正。
当检察官忘记自己是公诉人,当律师忘记自己是辩护人,当审判长忘记自己是法官,而都是法律人是,公平正义才真正的开始,这一理论正是来自于王阳明“去私欲、存天理”。
“去私欲、存天理”同样适用于被害人和被告人,当被害人忘记自己是被害人,当被告人忘记自己是被告人,而是把自己的各自诉求交给中间的法律人,公平正义才真正的开始。
经过今天和前面的庭审,法律人告诉你,系铃人有很多,有大连公司,有你自己,还有可能其他人,其他人可能包括你的上线分享人,庭审中的被告人,你身边的其他投资人或分享人,甚至你的亲属等等组成。
其中,两个人很重要,一个画饼的人,一个买饼的人。画饼的人大连公司,买饼的人是你自己。解铃还须系铃人,大连公司已经不存在了,这个玲只能靠自己解。
这也许这就是人生吧,我理解你们的痛,我心疼你们的痛,作为一名有和你们同样经历的资深被害人,看到你们就像看到当年的自己,在我眼中你们每个人包括被告都是我的兄弟姐妹,都是天涯沦落人。
有人说“人生就像西游记的唐僧四人,只要历经九九八十一难才能到达西方,我欣以为然。但既然苦难是上苍赐予我们的宿命,我们何不换一种心态去迎接宿命。当初我是靠刘欢的《从头再来》挺过来的,大概听了唱了一年多,我终于走出了泥潭,甚至找回了更强大的自己,体会了什么叫涅槃重生。兄弟姐妹们,加油!
尊敬的法官及陪审员,我用以上六个为什么回答了为什么王某无罪,我相信最终检察机关会以撤诉处理,这是最好的效果,既达到了法律效果,又达到了社会效果,既让被告人明明白白,也让诉求者清清楚楚,也符合国家司法机关递进式制度设计的初心。
最后,我要感谢公安机关的立案,因为有了侦查机关的调查让案件还原于事实;我还要感谢检察机关起诉,因为有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才有了今天法庭上控辩双方对适应法律的不同观点,从而进一步的维护了一个案件只有通过法院的判决才能认定为一个人有罪的司法权威。
供王某辩护人参考辩护词:作者刘某辩护律师丁广洲。(第三篇)
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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