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刑事案件和解以后取保候审(刑事案件解除取保候审后公安多久之内要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为什么不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3 14:43:20

刑事案件和解以后取保候审(刑事案件解除取保候审后公安多久之内要处理)


细说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为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2022年9月5日,两高两部颁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结合《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取保候审涉及的内容进行解读,供同事们学习参考。

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法〔2015〕382号)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取保候审。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即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2)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3)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4)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7)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在案件办理中对于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将会广泛适用,这就要求办案部门转变司法理念,对于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应以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不是以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即轻重、重罪)作为判断标准。在廖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最高检发布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中指出:“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及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判决标准。此外,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在提请和审查逮捕中实行社会危险性说明的规定》(闽检发〔2013〕10号)的相关规定也作出规定。具体判决标准如下:

■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中指出:“严重暴力犯罪是指实施了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等严重暴力行为构成的犯罪;其他严重暴力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除严重暴力犯罪以外的其他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包括严重的经济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第三版)》中指出:较重刑罚的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罪名所及的起点刑在五年以上,或者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高一档起点量刑的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取保候审的,由办案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对于刑事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可不采取羁押措施。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关于适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