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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刑事领域律师怎么收费(中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璇妹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3 07:03:04

中山刑事领域律师怎么收费(中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案例】


袁某系某监狱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2017年10月20日,袁某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此后,袁某被单位开除公职。

那么,公务员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公职呢?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公务员


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公务员?

按照《公务员法》第2条之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不是所有的公务员犯罪都一律开除公职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换句话说,公务员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包括缓刑),一律开除公职。公务员犯罪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不开除公职。

我们通过一张图来具体展示。



犯罪的法律后果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刑罚和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后者又包括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和单纯宣告有罪。只有在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才必然被给予开除处分。


在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可以不开除公职,是否开除公职需要所在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决定。


所以,在这里必须要明确什么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和判处刑罚。


(一)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其行为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犯罪,或者刑诉法规定的其他几种情形而应当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遇有上述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发现或出现以上情况,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免于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是被最终被认定有罪因情节较轻而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被免予刑事处罚。


免于刑罚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7条之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判处刑罚


判处刑罚是指通过给予刑罚处罚使行为人承担犯罪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属于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需要明确的是被判处缓刑并不等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和实体刑都属于被判处刑罚,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工资待遇处理的有关问题


1、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2、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3、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二)法院工作人员(应包括行政、工勤、事业编、合同制所有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情形。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第1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三)检察人员(除工勤人员以外包括事业编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情形。


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9条之规定: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况,还适用于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4条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另外,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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