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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刑事案子律师事务所(潍坊刑事案最好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罗小弟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3 06:17:41

潍坊市刑事案子律师事务所(潍坊刑事案最好的律师)

2022年4月,山东潍坊某经济合作社以进行棚改项目为由,在未谈好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趁刘宝山家中无人,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近日,这场强拆纠纷,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从强制执行权力入手,成功确认了经济合作社强拆行为违法。

刘宝山在山东潍坊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从2020年开始,当地经济合作社在未出示任何征收文件的情况下,多次以进行棚改项目为由要求刘宝山搬离案涉房屋。刘宝山仅有这一处住房,故一直拒绝搬离。2021年12月,当地行政机关出具批复同意由经济合作社收回刘宝山的宅基地使用权,经济合作社随后向刘宝山下达了一份《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及安置补偿决定书》。2022年4月,经济合作社趁刘宝山家中无人时突然将其房屋强制拆除。

刘宝山认为经济合作社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且该强拆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他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维权,律所委派了在拆迁纠纷中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的李静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通过与刘宝山的交谈以及仔细查阅他提供的文件,理清了办案思路,随后指导刘宝山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再代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经济合作社辩称:

他们为了公益事业进行棚户区改造,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启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召开会议向全体股东征求过意见,获得了89%股民的同意,且经过了行政机关的逐级报批和批复同意,而后对刘宝山出具《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及安置补偿决定书》并补偿到位后,因其逾期履行安置补偿决定书的内容,才自行实施了拆除其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且他们实施拆除行为是为了尽快完成安置区建设,减少经济组织的损失,并未损害刘宝山的合法权益,因此拆除行为的程序合法。


冠领律师据理反驳:

  • 首先,经济合作社未提供该土地未来的建设项目和用地规划,不能说明实施拆除是为了公益事业,且刘宝山至今未与经济合作社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 其次,集体土地收回应当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经济合作社不具备组织村委会议表决的权利与资格,结合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只有在协议签订率达到98%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式启动拆迁,但经济合作社提供的表决同意书只有89%的股民签字,因此其收回土地适用补偿实施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 最后,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法定期限不复议或不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经济合作社并非行政机关,虽是经过行政机关同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也没有强制执行权,在与刘宝山就安置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经济合作社强制拆除刘宝山房屋的行为违法。(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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