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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本地处理刑事官司律师(玉溪市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安安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3 04:55:33

玉溪本地处理刑事官司律师(玉溪市律师)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入查纠整改环节以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顽瘴痼疾整治情况通报如下,诚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是抓部署推进,压实工作责任。

充实调整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由班子成员牵头组建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组、线索问题研判核查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查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组等6个专项组,将“七查”任务和整治重点细化到每个专项组,并制定专项组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实现了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治任务。

二是抓自查自纠,认真做好思想发动。

采取专题宣讲会、警示教育大会等方式,先后6次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运用反面典型讲清利害,以被查从严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按照“六必谈”要求,组织2轮谈心谈话,解开干警心结,增强主动报告问题的思想自觉;组织3轮自查填报,教育引导干警深挖细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把思想发动延伸到干警家庭,向全体干警及家属发出《致全市检察干警和家属的一封信》。召开民主生活、组织生活会查纠问题,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准问题症结。及时兑现政策,对干警主动报告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自查报告的问题均按程序用第一种形态全部处理。

三是抓组织查处,着力整治顽瘴痼疾。

敢于较真碰硬,全面梳理排查玉溪检察系统存在的顽瘴痼疾。通过线索核查、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查、重点案件交叉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对发现的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办案不规范、监督能力不足、线索移送不及时等问题,均按规定作了处理和纠正。通过智能化数据排查,未发现2018年以来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未发现存在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未发现检察机关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通过在信息化和基建项目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专项整治,对两级院55个信息化项目、29个基建项目进行全面倒查,未发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四是抓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为教育整顿提供检察支撑。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合法性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加大对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力度,加大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力度,对在法律监督专项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顽瘴痼疾问题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再审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有关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加大对管辖的14种罪名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对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分不同情况作出立案侦查,移送纪委监委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是抓整改落实中央督导组反馈问题,加强对基层院的指导。

建立市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院工作机制,院领导班子成员下沉对口联系基层院督导检查28人次,完善基层院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建立督察工作机制,编发《工作通报》8期。同时,加大对重点基层院的指导力度,督促江川区检察院、澄江市检察院整改落实中央督导组反馈问题。

六是抓建章立制,推进长效整治机制建设。

坚持边查纠整改边建章立制。通过自查和组织查处,对查纠出来的问题,在立行立改,及时整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机制,推进整治顽瘴痼疾的长效机制建设。制定《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提级倒查工作实施方案》《玉溪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玉溪市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实施意见》,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制定《玉溪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案》,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定《关于办理洗钱犯罪案件的协作意见》,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制定《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升精准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推进审查案件听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玉溪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实质化运行办法》《关于组建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库及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实施意见》,不断规范检察办案工作;制定《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服务律师工作制度》,加强检律协作,深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离职检察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内部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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