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企业务工过程中,偶尔会有一些意外伤害事件发生。那么,在遭遇意外伤害后,农民工朋友又该如何维权呢?本次的案例将会给农民朋友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务工受伤索赔遭拒
2009年4月,达县(现为达川区)某乡的民工王某和余某拿着a煤矿集团的介绍信和委托书到了宣汉县b煤炭公司下属一煤矿务工,王某被安排到井下作业。本以为工作稳定,工资待遇也相对不错,将能过上好日子。孰料意外事件却发生了,王某仅仅在该煤矿工作才一个多月,就因为井下顶板事故而受伤。王某受伤后,b煤炭公司立即将王某送到了宣汉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
住院期间,王某除了治疗以外,还多次与煤矿企业谈到了相关赔偿问题。但是,b煤炭公司坚称自己与王某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该工作是余某以a煤矿集团的名义介绍的,因此他们拒不负责王某的赔偿。
索赔遭到了拒绝,王某的医疗费随之也没有着落。住院80余天,王某共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这无疑让本就生活拮据的他雪上加霜。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无奈之下,王某于2009年7月向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同年11月,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
2010年3月,达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审小组评审认定王某为四级伤残。同年7月,宣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b煤炭公司除支付医疗费外,另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2905.00元”。
不满赔偿金额提起诉讼
收到裁决后,王某工伤得以确认,但他对劳动部门裁决的赔偿金额不很满意。几经打听,王某得知宣汉有免费为群众打官司的机构。2010年8月,王某前往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寻求该中心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援助。
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依法指派宣汉聚鑫律师事务所为其办理该案。在征求王某意见的基础上,律师通过调查、翻阅本案大量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并于2010年8月18日代王某到宣汉县人民法院以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为案由,向用工方宣汉b煤炭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开庭前,王某向司法鉴定中心提出了关于“终生护理、安装假肢费用及次数”的两份鉴定申请,司法鉴定中心谨慎做出了“建议赔偿项目费用共计314488元”的鉴定结论。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a煤矿集团介绍信及委托书的法律定性、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就前述争议的事实,法律援助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一、王某与宣汉县b煤炭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余某持署名a煤矿集团的介绍信及委托书是否真实(关系到用工主体的确定)等争议问题,应以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及以司法鉴定书为准。二、王某的四级伤残已客观存在,无需再次鉴定,就需要“终生护理以及安装假肢费用及次数”的问题,应以司法鉴定书确定为准。三、因为被告未给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故应当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鉴定,认定该介绍信及委托书为虚假伪造,从而彻底推翻了被告所述与原告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应由a煤矿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这一事实的认定,为王某的诉讼征程迎来了曙光。
在律师的倾情维权下,2011年5月24日,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四川宣汉县b煤炭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因工受伤的各项费用共计547829.84元。该判决生效后,经双方协商,b煤炭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向王某主动支付了前述赔偿款项共计547829.84元。
律师点评:发生工伤事件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场灾难,提醒广大的务工朋友一定要牢记“安全”二字;作为用工单位,应尽量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和设施,保证每一个劳动者的安全是良心使然和职责所在,更是法定义务。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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