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安徽合肥刑事会见律师推荐(合肥刑事律师协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西瓜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2 07:10:39

安徽合肥刑事会见律师推荐(合肥刑事律师协会)

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案件被受理之后,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辩护律师在辩护阶段主要享有的权利:

1、会见和通信。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2、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3、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刑事辩护案件中的工作流程:

1、审查管辖。

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书;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通过大量的案卷资料分析,找准案件突破口,排查非法证据;

3、会见被告人。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律师的身份,告知是自己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最直接的承受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他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的人和事都会高度关注,作为最有可能最大限度保护他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的选择,维护其合法权益。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准备;

6、出庭;

7、其他安排。

———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