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雨佳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及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最高5倍惩罚性赔偿是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和惩罚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的一把利器。本文通过《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梳理出以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规则。
一、赔偿原则
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存在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权利的,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对惩治故意严重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的社会需求、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二、赔偿顺序及计算方式
赔偿顺序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计算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权利人商品销售减少情况;
(2)权利人商品价格下降情况;
(3)权利人商品利润下降情况;
(4)权利人客户或者用户减少情况;
(5)权利人广告收益减少情况;
(6)权利人为恢复商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权利人为其权利客体支出的创作、研发成本情况;
(8)权利人网站中相关内容的点击、下载、浏览量情况;
(9)权利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因侵权导致不能履行或者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
2. 侵权人的获利
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单位利润情况;
(2)侵权商品利润占侵权人整体利润的比重;
(3)侵权人自认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等情况;
(4)网络平台显示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量、价格、评价及收益等情况;
(5)被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侵权商品数量及价格情况;
(6)侵权人相关账户资金流动或者纳税情况;
(7)侵权人网站、宣传资料、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数据;
(8)因侵权行为带来的广告收益情况;
(9)侵权内容在相关网站的点击、下载、浏览量情况;
(10)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减少支出的许可使用费情况;
(11)侵权人主要因实施侵权行为获取的投融资、技术转移、政府资金或者土地支持、高新资质等收益情况。
计算权利人商品或者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人公开宣传、披露的利润情况;
(2)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平台等发布的统计报告或者行业报告显示的利润情况;
(3)相同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利润情况;
(4)当事人自认的商品单位利润情况;
(5)当事人在行政审批、投融资过程中披露的利润情况。
3. 许可使用费
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者权利使用费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许可使用合同的实际履行及相应证据情况;
(2)许可使用与侵权使用的可比性;
(3)许可使用费是否受到诉讼、并购、破产、清算等因素的影响;
(4)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投资关系或者实际控制关系等关联关系;
(5)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常的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标准;
(6)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情况。
4. 法定赔偿
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案件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权利人明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侵权人对此不予认可且提供一定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等,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权利人直接依据法定赔偿方法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说明适用法定赔偿的理由及主张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遵循裁判标准一致性原则,综合考虑权利、行为、过错、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体现案件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5. 合理开支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一般包括:
(1)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法协议确定的律师费,对于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权利义务清楚的案件,原告主张较高数额律师费的,法院不宜全额支持。对于专业性强、案情复杂、工作量大的案件,原告以计时收费方式主张律师费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对于尚未实际支出但根据合同约定必然发生的律师费,且律师确已付出相应劳动并符合付款条件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2)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岀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只有在判定侵权基本成立, 公证证明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时才能被法庭支持,一般都能够全额支持。
(3)审计费:是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占诉讼请求数额比例予以支持。
(4)交通食宿费:应明确提交确定的票据,法庭将审查该票据与案件是否有关以及发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5)在关联案件中,对于原告为制止被诉行为而共同支付的合理开支,已在其他案件中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计算。
(6)诉讼材料印制费。
6. 精神损失费
侵害著作人身权及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且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10万元。
三、惩罚性赔偿
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计算赔偿的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及计算方式、倍数及赔偿总额,并提供相应证据。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明确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倍数或者赔偿总额导致惩罚性赔偿无法适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就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达成仲裁协议并经仲裁机关作出仲裁裁决后,权利人一般不宜就同一侵权行为再行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但该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并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应优先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一)法定适用要件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恶意侵权属于故意侵权的情形。
(二)侵权故意的认定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
(1)恶意抢注并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
(3)在宣传或者提供侵权商品或者服务时遮挡、清除权利标识;
(4)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
(5)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后,仍然实施或者使用该知识产权且被认定构成侵权;
(6)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侵权通知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三)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及认定
判断侵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以及侵权人在侵权诉讼或者行政查处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因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推定为情节严重。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
(1)侵害知名度较高的体育赛事节目、展会知识产权;
(2)同一侵权人多渠道传播侵权视频;
(3)针对同一权利人或者同一知识产权多次实施侵权行为;
(4)侵权规模较大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5)权利人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
(7)侵权人采取暴力、胁迫等违法或者不当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取证。
(四)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认定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
(1)主要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2)在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节目或者网络游戏公开传播前或者公开传播初期擅自传播侵权作品;
(3)经合法授权提供权利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擅自提供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4)在广告宣传、合作磋商、签订合同、样品展示及体验服务等过程中提供权利商品或者服务,但实际交易时仅提供或者主要提供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5)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裁决认定侵权后,同一侵权人再次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
(6)当事人在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确认侵权后,同一侵权人再次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
(7)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认定侵权后,同一侵权人再次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
(8)采取增设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利用关联企业等方式再次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
(五)惩罚性赔偿的计算
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许可使用费,关于“基数”的如何计算,前文已进行介绍,故不再赘述。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总额为基数及基数与倍数乘积之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另行计算。
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但侵权获利的证据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且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仅提供明显少于其实际获利的部分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惩罚性赔偿基数认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及相关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六)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
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与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程度相适应。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在法定范围内酌情确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故意程度;
(2)侵权持续时间;
(3)侵害知识产权的数量;
(4)侵权行为对行业造成的危害;
(5)侵权人是否多次侵害知识产权;
(6)侵权人是否如实提交侵权获利证据。
2、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专利类型;
(2)专利创新高度;
(3)专利是否属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
(4)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或者新兴产业的技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5)专利权剩余有效期;
(6)侵权产品中侵害专利权的数量;
(7)侵权人是否因侵害同一专利权承担过损害赔偿责任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况。
3、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权利人的商誉和市场地位;
(2)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情况;
(3)权利商标与侵权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程度;
(4)侵权人抢注、攀附商标的情况;
(5)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6)侵权人是否在伪劣商品上使用侵权标识;
(7)侵权人对权利商标提出异议、撤销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及其审查情况。
4、侵害著作权倍数的考量因素,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权利人或者权利客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权利客体涉及的商业模式、收费标准等;
(3)侵害同一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项数量;
(4)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
(5)侵权人从侵权内容中的获利情况;
(6)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权利客体的热播期、热映期或者集中宣传推广期间;
(7)侵权平台的规模,侵权持续传播时间,侵权内容的数量及点击、下载、浏览量情况;
(8)侵权人被其他权利人追究侵权的情况。
5、侵犯商业秘密倍数的考量因素,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商业秘密的类型及市场价值;
(2)技术信息的创新程度;
(3)商业秘密的成本投入情况;
(4)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
(5)商业秘密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
(6)侵权获取商业秘密手段的恶劣程度;
(7)侵权行为是否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
6、以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权利客体的性质,商业价值,研发成本,创新高度,可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侵权行为与被许可行为所涉及的权利性质、许可期限、范围的异同等因素确定该倍数。
7、知识产权的贡献度
按照侵权获利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考量权利人知识产权对于商业价值的贡献程度或者比例,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贡献度。
8、约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权利人请求适用其与侵权人约定的惩罚性赔偿的,一般予以支持。权利人请求适用的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其与侵权人约定的,侵权人主张应在该约定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以支持侵权人的主张,但权利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倍数及赔偿总额。当事人约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不在法定范围内,并请求适用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的,一般予以支持,但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许可使用费或者其合理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但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赔偿基数难以确定需要适用法定赔偿的,酌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总之,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侵权者的侵权成本,调动权利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通过依法保护取得合理收益的法律安排,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希望乾坤律所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规则的总结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相关法条及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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