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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刑事纠纷律师联系电话(清远刑事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怡姐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2 01:36:19

清远刑事纠纷律师联系电话(清远刑事律师事务所)

什么?

没装安装行车记录仪最高罚8000?

你的车还没安装行车记录仪?!

怎么办?怎么办?

先别急......

根据省厅交管局关于《重点车辆动态监管检查行动工作方案》,清远交警决定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车辆动态监管检查行动,大力防范重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工作目标

清远组织开展涉及行车记录仪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仪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检查的车辆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公路客运或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最大允许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检查的车辆内容

检查重点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安装和使用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一律视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未在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在车辆上安装的行驶记录仪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


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12);省标准:《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DB44T/T 578-2009)。

1、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无RS232串行数据接口或该接口损坏、接口不标准等情况,无法利用检测设备对接该数据接口采集数据。

2、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有RS232串行数据接口,但利用检测设备对接该接口后,检测设备显示无数据。

  •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有RS232串行数据接口,利用检测设备连接数据接口后采集到的数据,如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辆VIN号(即车辆识别代号)、驾驶证号码等行驶记录功能数据为空,或与车辆和驾驶人的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哪些车必须装行车记录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二)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将会如何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辆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通报交通部门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叠加处罚,并对隐患突出的企业向社会进行曝光,同时列入征信、保险”黑名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

(六)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

行为人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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