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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平原县刑事辩护律师(山东德州辩护刑事律师一般多少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韩小雪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21:01:50

德州市平原县刑事辩护律师(山东德州辩护刑事律师一般多少钱)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德州11月29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高忠祥)近日,由山东省平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盗窃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100元。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认罪认罚从宽,让他打开心结

今年2月底,平原县某小区发生一起电动三轮车盗窃案,几天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发现李某仅在第一份讯问笔录中供述了其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其他相关的讯问材料上均没有签字,且李某在此后的讯问过程中都拒绝沟通。

经审查发现,李某曾因犯罪多次入狱,属累犯。在侦查环节曾要求侦查机关为其做精神病鉴定,但鉴定的结论却是李某没有精神病。于是,李某对侦查人员及检察官产生了抵触的情绪,拒绝沟通。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积极向其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特别针对他在意的精神病鉴定问题,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了其母亲、哥哥的证词,和其日常所服用的安神镇静药物的相关证据。告诉李某,检察院很重视他提的意见,并说明补充的证据虽然不会影响鉴定结论,但可以作为其酌定从轻的证据。

听完检察官的劝导,李某慢慢打开了心结,主动交代了自己偷电动车及销赃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平原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张振红介绍说:“在办案时我们必须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不能刻板的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配合讯问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也不能用虚假承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我们要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的症结在哪儿,尽可能的去化解矛盾、解开心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实意认罪悔罪。”

认罪认罚从宽,护航民企发展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取保期间我只能在城内活动,出城活动范围受限,多次因为审批程序性问题延误了交易期限,导致企业丧失了多次发展机会。这下好了,终于可以放心了……”近日,德州民营企业家张某在领取不起诉决定书后激动地对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前不久,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依法受理了张某、吴某某、赵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该案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王芳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时发现涉案线索。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对张某等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据了解,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张某、吴某某、赵某某分别以各自经营的旅行社、装饰公司、建筑公司的名义为王芳的广告公司虚开发票金额60万元左右,三人分别收取数额不等的手续费。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三名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三名犯罪嫌疑人虚开发票金额较小,刚达到立案标准,并积极退赃。同时,三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通过讯问检察官还了解到,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民营企业家,各自经营的企业都处于企业发展的关键时刻,三人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三个企业的健康发展。

经认真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等三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积极退赃情节,遂依法决定对张某、吴某某、赵某某不起诉。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发展不易。我们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刑事政策,切实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德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杨光说。

认罪认罚从宽,让“零口供”案犯当庭认罪

2016年至2018年间,临邑县的郇某自输油管线上单独及雇佣柳某共同盗窃原油,由李某驾驶改装罐车收购后销售至左某处。其中,郇某单独盗窃原油共计40车,价值共计94万元,伙同柳某盗窃原油15车,价值共计65万元。据悉,主犯郇某曾因涉油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2年,再次作案系刑满释放不久。自恃盗窃原油绝大部分销赃,且已转卖无法查获,抱有侥幸心理,案发后,百般抵赖盗窃行为,拒不供述。

审查起诉期间,面对这起“零口供”案件,检察官全面阅卷、提审讯问,并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会商,指导补充侦查,确定了各犯罪嫌疑人之间所有涉案通话、微信、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记录,调取涉案混输管线被盗期间综合含水、原油价格等证据,以证明郇某等人盗窃原油的事实,并进行侦查实验,印证了涉案油罐车历次往返时间与高速卡口的通行记录一致,排除了李某运输除郇某外其他人的原油的可能性。

公安机关补证后,检察官及时与辩护人沟通,对郇某、柳某、李某、左某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根据柳某、李某、左某的认罪认罚表现,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名被告人不仅全部认可检察院指控的涉案数量和价值,而且还非常详细地供述了同案犯郇某的盗油细节。

开庭审理时,柳某等三人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认定和量刑建议,郇某亲眼目睹同案犯均得以从宽处罚,心理产生波动,随即表示放弃侥幸心理,当庭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辩解。四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服法,辩护人均无异议,这起主犯“零口供”的案件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最终,被告人郇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柳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李某、左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三年。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转化,鼓励其真诚悔罪,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昭示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应有的司法能力,又彰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及检察机关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法律政策的良好效果。”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郭晓东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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