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义敏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先后至山东省、江苏省,采用破窗器破坏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作案9起,其中5起盗窃行为窃得现金、彩金手链、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000余元,剩余4起盗窃行为未窃得财物。经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破窗器破坏的汽车损失合计人民币12454元。
【评析】
本案中,关于郭某某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郭某某的行为应构成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郭某某同时实施了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郭某某的行为应构成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因为郭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将他人所有的财物占为己有,采用破窗器破坏汽车车窗玻璃是其实现盗窃的手段,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本案中郭某某盗窃的财产数额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财产数额均在“数额较大”的情节范围,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者相比较,刑法上规定的盗窃罪比故意毁坏财物罪重。从立案标准看,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低;从法定刑看,盗窃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档次,最高可以达到无期徒刑,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最高可达到七年有期徒刑,可见盗窃罪的刑罚幅度大。本案中,郭某某的盗窃行为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均已构成犯罪,郭某某的行为均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但盗窃罪还有管制刑和并处或单处罚金,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并处罚金。
其次,郭某某以破坏性手段连续实施盗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牵连犯,牵连犯虽然触犯数个罪名,但不是数个独立的犯罪,也不是单纯的一罪,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为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郭某某基于盗窃的主观目的,采取破坏他人汽车窗玻璃的手段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牵连犯。比较牵连犯数罪轻重的标准是法定刑,本案中两罪均在“数额较大”的情节范围内,在该情节范围内,盗窃罪起刑数额低,还可以并处罚金,属于重罪,对本案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更加符合刑法的一般理论和司法实践。
最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毁坏财物所有人的财产,行为人实施的毁坏行为,不仅在于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更在于将财物本身具有的属性和价值毁损或变更。盗窃罪虽然刑法条文并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我们并不能否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主观因素。出于占有目的的人,不会轻易将占有的财物毁损。本案中郭某某采用破坏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其本质是将财物占为己有,并不是将财物毁损。故对郭某某的行为可以评价为盗窃罪,将毁坏财物的行为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评价,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盗窃罪与刑事处罚的区别(盗窃罪是刑事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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