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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刑事案起诉律师介绍(广西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iu永远的女神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19:26:57

广西刑事案起诉律师介绍(广西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飞,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律师执业证号码:14503200910654413。居住地:*****************。

对当事人王飞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5月6日进行立案。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0年12月1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以行贿罪判处王飞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王飞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3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事实,有荔浦市人民法院(2020)桂03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向王飞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第2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王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飞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王飞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6月30日

四、王飞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飞于2009年起至案发前均是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王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直接或通过他人送给吕兴无等11名查办刑事案件的政法干警及其同伙、司法工作人员共计510.5万元。

(二)裁判结果

荔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11名政法干警及其同伙、司法工作人员共计510.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王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于2020年12月1日判决:王飞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宣判后,王飞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公正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势必动摇司法权威和影响司法公正。故,依法对司法领域的行贿犯罪予以严惩也一直是反腐败的重点。本案被告人王飞身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本应恪守职业道德,发挥法律专业知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而不是通过行贿办案的政法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知法犯法,明知行贿会破坏公平正义的底线仍然故意为之,受到法律的严惩不难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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