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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玉州区刑事律师电话(玉林市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冬冬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18:13:17

玉林玉州区刑事律师电话(玉林市律师)

目 录

1、河池22人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主犯改判死缓

2、兴宾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袁振凯等人涉黑案

3、100余万未执行!玉林征集这个“涉恶”团伙的财产线索,举报有奖

01

河池22人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主犯改判死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温开兵等22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被告人温开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判项,改判被告人温开兵死刑,缓刑两年执行。这是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对黑恶犯罪从严惩处”,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又一起获得改判的案件。

被告人温某原、温某兵等22人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间,利用村屯内公共资金购买杀猪刀、钢管等械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一股以村屯村民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8年2月12日凌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相互纠集村屯数十名村民手持菜刀、杀猪刀、钢管等凶器一同赶到黄金镇“小河夜市”夜宵摊找此前与本村屯村民有摩擦纠纷的人打架。被告人温某兵等人持菜刀、杀猪刀等凶器在夜宵摊某包厢内朝无辜群众乱砍乱捅,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该案经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某原系恶势力组织者、纠集者对全部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兵承担在聚众斗殴中直接捅刀致人伤亡的刑事责任。温某兵有自首可从轻处罚情节。温某原、温某兵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收到一审判决后,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恶势力犯罪团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无辜群众一死一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直接捅刀致人死亡的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温某兵应当判处死刑,可缓期执行。一审判决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违反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亦未体现对涉黑恶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量刑明显不当,遂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兵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持械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持刀砍杀无辜群众,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02

兴宾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袁振凯等人涉黑案

2021年1月26日至29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袁振凯、袁科、陆成怀、陈罗健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袁振凯、袁科、陈罗健一伙先后以二手寄卖行、科凯公司为掩护,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从事高利放贷,谋取高额利息。为追讨非法债务,袁振凯等人网罗苏阳、邓传云、邓全江、陈甫才等社会闲杂人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袁振凯为组织、领导者,以袁科、李永森、陆成怀、陈罗健、苏阳为骨干分子,以邓传云、邓全江、陈甫才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6年,袁振凯又以恒骏茶庄为据点,继续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网罗覃小豪、黄柳聪、秦郭叶为组织成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该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2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9个罪名。

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各项庭审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及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整个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严谨规范、秩序井然。因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03

100余万未执行!玉林征集这个“涉恶”团伙的财产线索,举报有奖

近日,针对被执行人翁春林等“涉恶”团伙、个人罚金、违法所得案件中,被执行人翁春林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涉案金额102万元的义务,北流市人民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翁春林等人的财产线索。

同时,北流市人民法院还公开曝光了被执行人翁春林等人的个人信息:

1、被执行人:翁春林,男,1979年8月9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合汉村翁屋34号,身份证号码:452501197908090933。

2、被执行人:翁海森,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合汉村翁屋43号,身份证号码:452501197910050914。

3、被执行人:翁伟波,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合汉村翁屋33号,身份证号码:452501197101210914。

4、被执行人:刘君志,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合汉村大社65号,身份证号码:452501198208200972。

5、被执行人:翁伟权,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合汉村翁屋10号,身份证号码:452501196503290916。

6、被执行人:翁科源,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合汉村翁屋49号,身份证号码:452501196708080955。

7、被执行人:翁廷龙,男,1946年9月19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合汉村翁屋40号,身份证号码:452501194609190973。

据悬赏执行公告,凡举报者,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将可获得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

举报电话:0775-6361772(联系人:朱法官)

|来源:河池检察院、北流法院、兴宾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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