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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地区找刑事诉讼律师(湖北宜昌刑事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兵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15:00:26

宜昌地区找刑事诉讼律师(湖北宜昌刑事律师)

宜昌公检法司共签《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过程中的职能作用,近日,由宜昌中院发起倡议,经过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深入沟通,结合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践,各方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提出了看法,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案件线索反馈、信息共享机制

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纠纷案件时,发现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联络员或工作人员,掌握了解相关案件,受害人可根据法律规定收集、保全证据,依法启动相关法律程序。整合现有刑事司法资源数据,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建立案件信息数据的对接体系,破除信息壁垒,打通数据通道,实现办案系统的对接交换、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形成更为有效的整体合力,为提高办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基础。

二、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对于影响重大、案情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公安机关确定侦查取证方向;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请求后,应当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及时介入。提前介入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了解案情,并就侦查取证方向、证据认定标准等提出指导意见。

三、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在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下,对于重大、疑难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行层级管理、个案会商等制度,集中业务娴熟、经验丰富的公诉、审判人员进行审理;对于简单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依法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简化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不断提高审判效率。

四、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执行的沟通协调机制

全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五、建立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协调机制

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各家应当为法律援助律师和委托律师提供执业保障。

六、建立涉案财物移送衔接机制

加强和规范涉案财物的移送管理工作,公、检、法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做好涉案财物移送工作,各自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财物归口管理,明确职责权限,确保涉案财物台账清晰。

另外,《意见》还对建立全方位宣传、业务能力提升和交流常态化、部门联络等机制作出了规定。《意见》的签订贯彻了最高院关于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的精神,加强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程序方面的沟通协调,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共同提升宜昌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水平,服务保障宜昌市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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