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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刑事会见律师诉讼费(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猫趣洞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11:11:14

宜良刑事会见律师诉讼费(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医事法律学习笔记第29篇:

一起到云南洗胃吗?

----食用野生菌应慎重,医院也要高度注意

公职律师 吴国民

云南因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使得这里的野生菌占了全世界食用菌的一半以上,中国食用菌的三分之二。随着雨季的到来,6-10月的云南野生菌进入生长旺季并大量上市。

松茸、干巴菌、鸡枞、……,每一种都味道鲜美。但如果误食有毒野生菌或者不当加工和食用野生菌,将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据说每年夏天,医院急诊室会坐满了一群吃菌中毒的云南人,大家非常默契地相视而笑,聊起了眼前出现的幻觉。

也因为因此,不少人调侃说云南医院治疗野生菌中毒的技术领先于全国。还有人调侃说外地人到云南旅游的第一天就要吃野生菌,以防因此住院能留有足够的时间。

玩笑归玩笑,毒野生菌中毒后无特效药物,且致死率高,还是要慎重选购食用野生菌才是上策。因为即使治疗野生菌中毒非常有经验的云南的医院也有马失前蹄的情形发生。

2020年8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等3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20)云01民终2172号民事判决,为我们所披露了一起食客误食毒野生菌,医院在实施洗胃操作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患者出现窒息表现后的抢救措施又不当,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九成的民事赔偿。

胡某某的家人即患者杨某某因进食野生菌后出现头晕、眼花、乏力,于2018年7月31日21:56送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23时10分患者在洗胃过程中突然出现意识丧失,面色青紫,经抢救治疗无效后于2018年8月1日01:06宣布临床死亡。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主要作用。

那么,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承担何种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进食野生菌中毒后到被告处就诊治疗,在洗胃过程中因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司法鉴定为医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主要作用。结合被告方对于本次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认被告对患者因本次医疗损害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亦据此判决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胡某某等3人的各项损失费用529612.6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559612.65元。

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为实施的行为存在过错,具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即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

本案中,首先是医院在为杨某某实施洗胃操作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洗胃过程中未关注洗胃的液体入量和出量,在杨某某表现出明显不适时未停止洗胃操作并观察评估,在洗胃过程中对可能存在误吸的情况关注不足。其次上诉人存在杨某某出现窒息表现后抢救措施不当亦存在过错,未及时进行气管插管。基于以上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90%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并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野生菌味美好吃,但也易中毒,吃货们要慎重选择。

云南的医院治疗毒野生菌中毒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但也要在诊疗过程中极尽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务,更好的为吃货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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