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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专业刑事官司律师(榆林刑事案件知名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奶瓶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9 22:00:09

榆林市专业刑事官司律师(榆林刑事案件知名律师)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朱招和王小林在去年年底获得国家赔偿。网站截图

1996年卷入命案,两年多后获释,案件“疑罪从挂”;申请国家赔偿2017年获准

1996年7月6日,榆林市刘千河乡14岁的女孩米某被家人发现吊死在自家窗户上,邻居朱招与女儿王小林作为嫌疑人被逮捕。两年后,检方撤销批捕决定,母女两人获释,法院既未认定二人有罪,也未对二人宣告无罪,此案被“疑罪从挂”。

2016年,根据两高新出台的规定,两人均申请国家赔偿。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朱招与王小林无罪逮捕国家赔偿决定书。陕西高院决定分别赔偿朱招和王小林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万余元。记者从两人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十多年前,母女二人获释后因为该案件生活颇受影响,不得不背井离乡更换居所,现在二人仍居住在榆林市,王小林无业,朱招则与丈夫为一家单位看门。

新京报记者 王巍

母女卷入命案被关押800多天

陕西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显示,1996年7月6日,榆林市刘千河乡14岁的女孩米某被家人发现吊死在自家窗户上,口鼻出血,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展开排查,随后锁定村民朱招与女儿王小林有重大嫌疑。

根据案卷显示,1954年出生的朱招与1975年出生的王小林均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刘千河乡的农民。

同年7月9日,榆阳公安分局询问朱招时,朱招供认其伙同女儿王小林杀害米某,并详细供述了作案情形。

1996年7月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以朱招、王小林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收容审查。1997年1月31日,榆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招、王小林批准逮捕,1997年4月24日,该案由榆阳公安分局移送榆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1日,榆阳区检察院报送榆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榆林市检察院以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米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为,撤销对两人的批准逮捕决定,1998年11月21日,榆阳公安分局将朱招、王小林释放。这个过程中,朱招被羁押865天,王小林被羁押866天。

赔偿申请曾遭驳回

2016年,朱招与王小林向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榆阳区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驳回两人的赔偿申请。

朱招与王小林不服榆阳区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向榆林市检察院提起复议,榆林市检察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驳回朱招与王小林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

二人不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2017年12月22日,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榆林中院的赔偿决定。

陕西高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对无罪逮捕赔偿请求人(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朱招被无罪羁押865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5天×258.89元=223939.85元。王小林被无罪羁押866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6天×258.89元=224198.74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招和王小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身心受到了一定伤害,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长期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榆阳区检察院分别支付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 案情

命案现场有母女二人指纹

康永生律师在19年前便代理了该案件,根据其回忆以及卷宗记载,案发现场死者米某的脖子上有一条手帕,同时脖子被一条床单绑住挂在床棂上,旁边的电视机箱上有一块带血渍的布块,整体看上去类似上吊现场。而在现场,警方发现了朱招与王小林的指纹。

“19年前的命案发生时,21岁的王小林就居住在死者米某的隔壁,王小林与米某两人还有些亲属关系。”两人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律师周峰介绍说,命案发生后,朱招与王小林确实进入过现场,但是从情理上分析属于正常,并且也有其他人进入过该现场。

此后警方将朱招母女作为嫌疑人逮捕起诉,检方也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两次进行了退回补充侦查。

朱招母女的辩护律师康永生,还曾与检方进行了“侦查试验”,从各方面证明,当时21岁的王小林不具备将死者挂到窗户上的力量。

至于朱招的有罪供述,辩护人则认为,其供述中矛盾的地方过多,同时,朱招曾在接受讯问时遭到刑讯逼供。

20年前获释母女流落他乡

检方同样认定该案证据不足。证据显示,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米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为,撤销对两人的批准逮捕决定,1998年11月21日,榆阳公安分局将朱招、王小林释放。

“母女两人被释放了,但案件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周峰律师说,这个案子不同于以往的无罪案件,检察院未提起公诉,也未做出不起诉决定,在2017年国家赔偿决定书下达以前,法院在十几年间既没有作出朱招、王小林有罪的判决,也没有作出对二人的无罪判决。周峰律师表示,在当时,有的刑事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一方面为了避免冤假错案、一方面为了避免国家赔偿,会采取这种方式处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被称为“疑罪从挂”,也就是将被告人释放,案件不做结论性的处理。

根据介绍,1998年朱招与王小林被释放后,回到村里的日子颇为难过。由于没有无罪的判决,村中人言可畏,朱招不得不与丈夫以及女儿,搬到榆林其他村子生活。周峰律师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曾经到案发的刘千河乡调查取证,发现朱招家曾经的房屋已经废弃,无人打理。

■ 追问

为何19年后才获赔偿?

此前无相关依据,2016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执行

此事件一直“疑罪从挂”,直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

周峰律师表示,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因为缺乏法律依据,“疑罪从挂”案件往往无法解决,该司法解释使得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我们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是解释第二条”,周峰律师介绍,根据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周峰与康永生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朱招与王小林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2016年3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中称,从本案情况看,在侦查阶段,朱招与王小林故意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有罪供述,使自己成为被追诉对象,其故意行为误导了司法机关,属故意作虚伪供述,驳回了朱招母女的赔偿申请。此后两人向陕西高院提出申诉。

陕西高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申诉人朱招与王小林是否故意作虚伪供述。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其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责任而主动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陕西高院认为,虽然,朱招和王小林作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但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申诉人朱招和申诉人王小林想要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亦不能证明申诉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申诉人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目的和动机,故不能认定申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

陕西高院于是作出了上述赔偿决定。

■ 名词解释

疑罪从挂

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后来一直没起诉、判刑的案件。

2016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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