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圆做爸、妈的愿望,当前社会已较为普遍。不过,利用生殖技术辅助生殖,也带来不少法律问题,给这一愿望增添了很多困扰。在此,对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案件进行实证分析,明晰司法现状,以期减少这一困扰。
一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检索关键词:
全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4-02-27 至 2022-05-23 的案件为152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152个。
二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案件类型分布
从上图可知,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引发的民事案件数量最多,共130件,占比85.53%;行政案件为21件,占比13.82%,主要涉及政府对违规实施人力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刑事案件1件——案号为(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426号;该案为被告人徐某以出面介绍到南方医院进行人工受孕事宜,并承诺包生男婴为由,骗取被害人介绍费、烟酒等费用20000元。
可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引发的纠纷以民事为主,大多案件都是患者与医院之间的纠纷,少数行政案件以行政主体对相关医院进行行政管理为内容。此外,还存在不法分子利用传宗接代等思想进行诈骗的情形。
(二)案件案由分布
民事案由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数最多,占比36.84%。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案由及其占比分别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56件,占比36.84%)、合同纠纷(22件,占比14.47%)、返还原物纠纷(11件,占比7.24%)。可见,在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往往为合同关系或物权关系。通过进一步对样本分析可知,当原告请求医院返还因该技术产生的胚胎时,会产生两者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抑或物权相关法律关系的争议。而当案件涉及代孕时,原、被告的法律关系为无名的法律关系。此外,还存在代孕的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代孕母)是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代孕费用的情形。
(三)案件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一审案件数最多,占比67.11%。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四的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一审(102件,占比67.11%)、二审(39件,占比25.66%)、其他(6件,占比3.95%)、再审(5件,占比3.29%)。可见,二审占相当高的比例。
(四)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案件共计39件。从案件数来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33件,占比84.6%;二审没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件,占比15.4%。可见,二审法院基本维持原判。
(五)案件分类及其数量情况
经总结分类,涉及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纠纷主要可以分为四类,其各类案件数量及其占比分别为:
代孕案件,该类案件共39个,占比26.53%。在这类案件中,原告的争议焦点为委托方能不能请求代孕公司或代孕母返还代孕费用,代孕母能否请求委托方支付报酬。
捐精案件,该类案件数量较少,共3件,占比2.04%。在该类案件中,一件案件为捐精是死亡,请求赔偿,案号为(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32号,两件为确认捐精后是否需对捐精所生子女承担抚养责任,如(2019)粤71行终3672号案件。
冷冻胚胎案件,该类型案件数量最多,共96个,占比65.31%。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三类:一类为医院是否需要返还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产生的冷冻胚胎,一类为医院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失败后患者能否请求赔偿,一类为能否强制让医院利用冷冻胚胎为原告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亲子关系案件,这类案件共9个,占比6.12%。主要争议焦点为,确认被告与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问题,以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三冷冻胚胎案件情况分析
(一)诉讼请求类型
在冷冻胚胎类的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请求返还冷冻胚胎。具体请求情况如下:1.诉讼请求:返还胚胎,共41件案件提出该请求;2.诉讼请求:解除保管合同,共13件案件中,原告认为医院是依据保管合同来保管因曾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而产生的胚胎,因此以保管合同为依据请求返还冷冻胚胎。
第二类为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共13个案件。在案件中,原告提出这一诉讼请求,往往是因不满足实施技术的条件而被医院拒绝继续实施试管婴儿手术。
第三类为原告请求医院无法实施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失败的责任。其共17件案件请求确认医疗协议无效,有16件案件要求返还医疗费用,还有3件案件甚至赔偿损失。如(2017)鲁01民终798号案件,案情主要为该医院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因此原告请求合同无效以及返还费用,赔偿损失。
(二)对返还胚胎请求之被告抗辩汇总
针对返还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往往集中于几个方面:
第一,出于胚胎本身的特殊性,共28个案件被告抗辩胚胎属于特殊物,涉及伦理,不可随意处置;22个案件认为胚胎保存条件特殊,认为返还可能导致胚胎死亡。两抗辩理由共占案件比52.08%。
第二,从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出发,14个案件中被告认为原被告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自身不具有返还胚胎的义务;1个案件被告认为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不需要返还胚胎。两抗辩事由占案件比15.62%。
第三,从伦理角度,为防止法律不允许的情况出现,8件案件中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转接医院的信息,由院方自行对接,不可直接交由原告;21件案件被告提出原告具有实施违法行为如代孕的可能,要求原告证明自己不会将胚胎用于违法行为;5件案件被告提出原告已经无法再次怀孕,拿到胚胎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三抗辩事由占案件比35.41%。
第四,认为法律对返还胚胎事项没有规定,被告将遵从法院判决。共23件案件被告提出该观点,这一方面的抗辩事由占案件比23%。
可见,不论从人工胚胎的性质,还是从伦理角度,再或者从被告直接提出的“因法律对返还胚胎事项没有规定,被告将遵从法院判决”等视角,被告都是基于法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定不明而提出的抗辩事由。因此可以认为,该类案件的法院判决,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三)对继续履行请求之被告抗辩汇总
针对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请求,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以原告不具有实施该技术的条件为主。在该类案件中,案情多为原告丈夫在提供精子后,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前死亡,原告请求医院继续实施试管婴儿技术。因此被告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单身妇女不符合实施规定。如在“(2016)浙0902民初3598号”号案件中,被告抗辩“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原告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能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共14件案件被告提出了这一抗辩,占比73.68%。
第二,不利于后代。如在(2021)新0105民初6028号案件中,被告抗辩“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单亲环境下成长比较容易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共10个案件中提到了这一抗辩。
第三,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其共14件案件,占比73.68%,如在(2016)浙0902民初3598号案件中,被告抗辩“知情同意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现原告的丈夫不可能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被告无法为原告实施该手术”。
第四,有一个案件被告抗辩,原被告之间只有保管合同关系,没有实施手术的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被告针对原告继续履行的请求,抗辩主要针对原告的身份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不利于子女等代孕规则中公认的的社会公益原则、有利于子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四)冷冻胚胎类案件判决结果
从上图可知,涉及冷冻胚胎的一审案件,法院基本判决原告胜诉;进一步分析可知,即使在二审中,法院也基本维持原判判决结果。可见,就返还胚胎而言,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能够直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返还冷冻胚胎类案件裁判要旨总结
对于返还胚胎的案件,法院判决中的对于原被告的争议焦点的认定,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法院表述不一。如有的直接以“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虽无明确规定”带过,有的认为“冷冻胚胎是一种具有发展为生命潜能的特殊之物”。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结论。
第二,对于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生命上的伦理联系和情感上的寄托是法院认定原告成为胚胎权力人的主要原因。如(2020)川0104民初740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对于刘某、谢某而言胚胎具有生命特质,比非生命体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及伦理性,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胚胎承载了刘某、谢某的遗传物质和情感寄托,刘某、谢某与胚胎具有生命伦理的密切关联,故刘某、谢某应为胚胎的权利人。”
第三,对于返还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保护了原告的私法权利。在(2021)粤0811民初406号案件中,法院指出“行政法规对胚胎的保藏、采集是胚胎后续处理问题,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相关权利,也不能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前述行政规定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被告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第四,对于返还后可能存在的道理和法律风险,多数法院如(2021)粤04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提醒原告:“案涉冷冻胚胎返还后,原告应遵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否则,亦应自行承担违法的法律后果,”并认为“要求返还案涉冷冻胚胎的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违背我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本院对姚某某和于某某要求返还案涉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六)对请求继续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案件的裁判要旨的总结
第一,对于原告身份是否适格问题,多数法院认为,“虽然原告配偶死亡,但原告作为丧偶妇女,现要求的是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有别于上述规范中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见(2020)云0103民初676号)
第二,对于是否对后代有害,违反保护后代原则,法院也持反对态度。如在(2020)云0103民初769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该假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另,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等,现原告及其家属均表示同意,故被告继续为原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第三,对于是否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以利用医疗辅助手段从而实现原告郭清受孕的目的。该同意书所产生的后果虽然涉及人身权、人格权以及继承法等法律以及社会伦理等问题,但系原告郭清夫妻的自愿选择。陈海亮签署并履行同意书的行为,表明其生前一直积极为实施胚胎移植进行准备,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与陈海亮意愿相符”。
四代孕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在代孕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多集中在请求代孕合同无效,返还代孕费用,或者请求支付代孕报酬等。法院对于上述请求,基本不予支持并按合同无效处理;其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相对单一。
代孕案件的裁判要旨总结如下:
对于合同效力,法院认为“代孕行为涉及代孕者的人格权益,也涉及代孕孕母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与代孕所生的子女之间亲属关系确立、抚养等法律、伦理难题。从事代孕有关的行为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而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代孕协议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结果,法院多认为原告告双方均具有过错,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剩余费用双方各承担50%。如在(2020)粤01民终16040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酌定美泰公司在扣除为张思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费用后,应向张思返还实际收取款项的45%”,再如 (2019)川0104民初596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因此而支付给被告爱贝家公司200,000元,故爱贝家公司与原告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此外,还存在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费用的案件。如(2020)桂13民终82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上诉人所取得的160000元系因《协议书》取得的财产,一审判决予以返还,于法有据,而非上诉人主张的按过错责任承担损失的问题,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可见在原被告对于合同无效的低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上,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
五结语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关系到家庭生育、社会伦理;其一旦引发纠纷,就不仅涉及到经济问题,还涉及亲情伦理、身体健康等公民切身的利益。因此,理性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合理解决其纠纷,事关“望子”幸福,慎重!
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风险(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前言 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圆做爸、妈的愿望,当前社会已较为普遍。不过,利用生殖技术辅助生殖,也带来不少法律问题,给这一愿望增添了很多困扰。在此,对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案件进 时间:2023-05-09温州刑事律师所怎么收费(温州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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