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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刑事辩护收费标准(刑事案件辩护收费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泽大大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9 11:51:59

宝山区刑事辩护收费标准(刑事案件辩护收费标准)

2月21日,上海松江男子杨某刚度过自己的41岁生日,次日,他就与妻子胡某一同站上了黄浦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因这对夫妻从亲朋好友处收集百余张信用卡,再与被告人陆某共谋,通过自己刷给自己的POS机,骗取被害银行700多万点消费积分,兑换为面值共计10万余元的加油卡、超市购物卡并打折变现,涉嫌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你们使用的POS机是从何处获取的?有关联商户吗?”庭审中,面对本案公诉人、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讯问,被告人杨某答道:“是我们通过朋友办理的,3台机器都没有关联商户。”公诉人追问:“也可以说,这三台机器就是专为你们刷卡制造银行流水而准备的吗?”“是的。”杨某说。

107张,是两名被告人当庭供认的手中信用卡最多时数量。黄浦检方指证,经银行核实,其中17张他人名下信用卡由被告人杨某持有,13张他人名下信用卡由被告人胡某持有。据两人当庭供述,这些信用卡的来源有亲戚、朋友和同事。

据公诉人指控,2018年上半年,被害银行在某加油站打出“积分兑换刷卡金”“最红星期五活动”等广告,吸引用户刷卡消费赢取积分。被告人陆某、杨某得知后,经共谋,于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虚构商户信息,利用某收单平台,使用本人及亲友名下的多张信用卡频繁虚假交易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套取被害银行信用卡消费积分700余万分。

杨某表示,积分兑换方式包括在加油站优惠购买加油卡,以及兑换某超市的购物卡。兑换这些奖励后,他们再以卡片面值的9.8折或9.75折将卡兜售给其他司机或消费者,以达到变现目的。经黄浦检方指证,陆、杨二人利用被害银行推出的上述活动,兑换优惠金额共计106189.48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陆某、胡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同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因接受另一起经济犯罪的协助调查,刚被宝山区看守所释放,旋即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供认不讳。

案发后,陆某、杨某退赔诈骗所得的全部赃款。三名被告人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黄浦检方认为,被告人陆某、杨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胡某各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庭审中,杨某、陆某的辩护人指出,由于二人在变现其兑换的相应储值卡时,有打折兜售的行为,最终获利仅7万元,因此在违法所得的认定上,法庭不应以检方认定的10万元计算。对此公诉人说:“在两名被告人成功兑换出这10万余元优惠金额时,就是犯罪既遂。其后无论二人是打折变现,还是加价变现,都不影响对这10万元违法所得的认定。”

辩护人还认为,杨某在本次犯罪中属于从犯,应予减轻处罚。对此法庭认为,犯罪是由陆某、杨某二人共谋、共同实施,应认定杨某为共犯,对该条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庭经审理,依法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当庭宣判陆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5.5万元;杨某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胡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记者 | 夏天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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