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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重罪律师哪里找(上海刑事案件十大律师排行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马大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9 11:06:22

上海刑事重罪律师哪里找(上海刑事案件十大律师排行榜)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经验分享:

11.窃取银行卡信息后仅部分信息派生出不同的关系松散的犯罪,难以认定为牵连犯的,应数罪并罚——高x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窃取大量银行卡信息后,仅部分信息被用来制作伪卡或者用来非法套现,但由于数个行为之间的整体性已被行为人主动分散,导致本案缺乏一个明确的支配性犯罪意图,进而使数个行为之间难以认定为牵连犯,应选择数罪并罚;但这并不排除部分信息用来制作伪卡和部分信息用来非法套现各自本身所存在的牵连性,可按照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案号:(2016)沪02刑终104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12.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判断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行为——陈xx、牟x、郑xx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对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为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从取款人与实际持卡人是否一致出发,认为不一致即构成冒用。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方面进行判断,通过欺骗行为获得实际持卡人授权进而提取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诈骗;未得到真实持卡人的授权,仅仅因为持有信用卡而使得银行误认为具备取款权限的非法取款行为应仍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1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35

13.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部分还款的,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已归还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金xx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部分欠款,该部分还款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银行对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实现而归于终结,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案号:(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7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16



14.申领人无犯罪故意的借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只处罚实际使用人——范xx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申领卡人,还可包括实际使用人。如申领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在申领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申领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只能对实际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案号:(2012)静刑初字第24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2


15.银行催收因素造成犯罪时间延后至缓刑考验期的应认定为新罪——房x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透支信用卡行为发生在前罪判决前,银行催收条件满足于缓刑考验期内,应认定为新罪,撤销缓刑,将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罚,并分别执行。

案号:(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3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4

其他

参考案例


1.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陈某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拾得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其是利用既有密码当场取现,还是通过猜配密码或更改密码再使用,均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该行为不以是否需要输入密码为界定标准,均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9)苏08刑终81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5月16日第6版

2.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x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持信用卡消费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工作情况、家庭原因等因素,导致自身还款能力大幅下降,或者行为人因突发变故,大量透支用于处理紧急事务而未及时还款的,应当认定属于正常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7)渝0112刑初702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2018年10月18日第6版

3.利用病毒程序窃取银行卡信息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潘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病毒程序窃取他人银行卡卡号、户名、身份证号以及手机号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实现变现的,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6月9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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