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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当地刑事辩护律师费(刑事辩护律师一般收费价格中顿律师服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土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6 16: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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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莱芜杀医案”凶手家属索赔医院案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归纳了本案三个争议焦点,并首次回应了病历造假问题,说明医护人员签名处落款为“某人”的病历系因书写习惯不佳导致的误解。另有专业人士指出,二审判决书或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某人”实为“董云”?

  从一审起,原告方就指涉事医院原莱钢医院(现为济南第八医院)有伪造、篡改、隐匿病历的行为,并提交了具体证据,但一审判决书没有针对此问题进行回应。在上诉请求中,上诉方再次指出,院方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病历的行为,病历中的遗传病筛查知情书中,孩子母亲孟洋的签名系伪造,医护人员签名为“某人”,由此可见院方提供的病历系伪造病历,不具有真实性,应推定医院为全责。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对原莱钢医院儿科护士董云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中,医护人员签名处的“某人”实为“董云”,是其本人的亲笔签名,被误认为“某人”系因董云本人的书写习惯导致,并非医院伪造病历所致。

  对于判决书中的这一说法,上诉人及家属均表示难以相信。

判决书指红线上的签名实为“董云”。另外,2016年1月21日,患儿已死亡

  二审判决书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二审判决书显示,“莱钢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儿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法庭为本案归纳的三个争议焦点之一。在二审中,莱钢医院继续持有院方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儿死亡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观点。同时表示,因上诉人不同意尸检而无法明确死亡原因,应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事实认定。

  一审时,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了鉴定,以摇号方式选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为委托鉴定机构,该中心2020年12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莱钢医院对死亡女婴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女婴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建议评价为次要程度范围。

  然而一审法院又没有采纳这份来自北京法源的鉴定意见,认为北京法源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在患儿死亡后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做出,无法从法医病理学角度对其确切死亡原因及是否存在自身发育异常等问题给与明确。

  二审法院也没有采纳北京法源的鉴定意见,理由是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充分的法医病理学基础,鉴定依据相对较为单一,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仅系在书面检材的基础之上的学理性分析意见”。

  在患儿死亡与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争议焦点上,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评判意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莱钢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患儿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在这部分内容中,二审判决书还引用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但有专业人士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适用本案。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9月发布的《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各地在《条例》施行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的有效衔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不适用于包括赔偿在内的民事纠纷处理。

  在该案中,上诉人向莱钢医院索赔105万余元,不应适用判决书引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家属决定继续申诉

  二审判决书认定,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2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孟洋(系“莱芜杀医案”凶手陈建利的妻子)告诉记者,得知这个判决结果后她觉得太不公平,但对于是否继续申诉,她有些犹豫,打官司已经花光了家里所有的钱,她和婆婆一起打工,还要养育儿子,生活很是拮据,连律师费都欠着没有付。1月4日傍晚,孟洋告诉记者,她决定继续申诉,“我们家人都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就想要个说法。”

津云新闻记者 顾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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