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营企业的负面言论,不仅侵害企业的名誉,情节严重的,更可能直接造成企业利益的大量减损。
网络平台大 V 在平台发表侵害企业名誉的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亟需进行有效治理。日前,上海嘉定法院就审理一起相关案件。
原告某汽车公司创立于 2015 年,初始注册资本 20 亿美元,从事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零部件技术开发等,于 2018 年 6 月上市一款智能电动汽车。被告刘某系新浪微博大 V,微博身份认证为:汽车达人、微博汽车视频博主,截至 2019 年 4 月 1 日,账号粉丝 683,142 人。
自 2017 年 5 月至 2019 年 9 月,特别是自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的一年时间里,刘某密集发布了 180 余条与原告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被告认为原告骗取被告方案、原告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原告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微博内容从文义出发,带有强烈的侮辱意味,内容涉及直接、间接针对原告的负面评价,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经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确有侮辱、诋毁原告的故意;考量发布言论的密集性、持续性,这一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被告作为专业车评人,在微博平台拥有大量关注和粉丝,更应当审慎使用其作为微博大 v 的影响力,谨言慎行,使用更专业的方式进行表达。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 90 日,赔偿经济损失30 万元、律师费 8 万元及公证费 2 万余元。
本案判决后,被告刘某未提起上诉,案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周到APP 记者姚沁艺
来源: 新闻晨报
嘉定二审刑事辩护律师费(刑事律师二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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