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2刑初84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尚荣,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大学本科文化,原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临海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9〕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尚荣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尚荣及其辩护人吴卫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冯尚荣在担任市建设规划局规划员、镇村规划办副主任、规划科副科长、开发区分局党支部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党委委员、总规划师、总工程师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内相关房产企业和个人在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4.6804万元(币种,下同)。具体如下:
1、1998年至2003年,被告人冯尚荣为临海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云海花园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0.7万元。
2、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冯尚荣为临海市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湖公馆、幸福里等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前期部经理裘某、汪某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3万元。
3、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冯尚荣为浙江银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泰晤士小镇等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该公司投资部经理彭某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2.2万元。
4、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冯尚荣与房产商蔡某约定:共同投资金桥苑房产项目,由蔡某出资,股份和利润一人一半。被告人冯尚荣利用职务便利,为蔡某从临海市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该地块开发权谋取利益。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蔡某从伟星房产公司谋取该地块并加价对外转让共获利202万元。经被告人冯尚荣同意,蔡某将应分给被告人冯尚荣的101万元先后投入到十字金街房产项目、市一医院一号综合服务楼房产项目。
5、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冯尚荣为浙江大经众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湖畔尚城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员工胡某1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0.4万元。
6、2008至2013年,被告人冯尚荣为台州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青春家园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该项目负责人郑某1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0.69万元、软壳中华香烟2条(经估价,价值0.13万元)。
7、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冯尚荣为台州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湖景国际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前期部经理章某1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1.2万元。
8、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冯尚荣为临海市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万象国际等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1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2.5万元。
2018年,被告人冯尚荣为娄某1在相关危房改造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在白塔小区收受娄某1所送的现金10万元。
9、2012至2018年,被告人冯尚荣为房产开发商娄某2在金色华府等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白塔小区等地收受娄某2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4.4万元、贵州飞天茅台酒3箱(经估价,价值2.25万元)。
10、2013年,被告人冯尚荣为台州锦湖置业有限公司在翡翠湾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该房产开发商曾某所送的耀达购物卡价值0.5万元。
11、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冯尚荣为临海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古城公馆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该房产开发商许某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1.5万元、软壳中华香烟6条(经估价,价值0.42万元)和贵州茅台酒2瓶(经估价,价值0.34万元)。
12、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冯尚荣为台州市长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御景华庭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该房产开发商王某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2.7万元、软壳中华香烟10条(经估价,价值0.675万元)。
13、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冯尚荣为浙江永强朗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朗成大时代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朗成大时代售楼部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所送的软壳中华香烟15条(经估价,价值1万元)。
14、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冯尚荣为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在东方花园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君泰大酒店门口收受该公司经理杨某1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0.8万元。
15、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冯尚荣为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金某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2.5万元。
16、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冯尚荣为临海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靖江公馆房产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白塔小区家里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2所送的硬壳中华香烟12条(经估价,价值0.54万元)、五粮液白酒4瓶(经估价,价值0.293万元)。
1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冯尚荣为中梁集团房地产公司临海项目部在中梁某府等房产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明知中梁集团房地产公司临海项目部安排其妻舅翁某在该项目部不实际工作、挂名领取工资,仍予以接受。经查,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翁某从中梁集团房地产公司共计领取19.69万元。
2017年,被告人冯尚荣为中梁集团房地产公司临海项目部在中梁某府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双鸽大酒店等地收受该房产项目负责人陈某所送的50条中华香烟烟票(经估价,价值3.5万元)。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冯尚荣为中梁集团房地产公司临海项目部在中梁铂悦府等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该房产项目负责人侯某1所送的世纪联华购物卡共计价值3.2万元。
18、2017年7月左右,被告人冯尚荣为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临海项目部在天峻公馆房产项目上谋取利益,要求该公司负责人郑某2为其妻舅翁某安排工作。后翁某在该项目部不实际工作、挂名领取工资,被告人冯尚荣知晓后接受。经查,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该项目部共计支付给翁某12万元。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冯尚荣为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临海项目部在天峻公馆房产项目上谋取利益,二次在办公室收受临海项目部前期项目经理章某2所送的耀达购物卡共计价值0.6万元。
19、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冯尚荣在临海市改造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上为开发商杨某2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杨某2所送的黄金叶香烟20条(经估价,价值2万元)、中华香烟一箱(经估价,价值3.5万元)、卡地亚手镯一只(价值港币7.2万,折回人民币约6.2万元)、贵州茅台酒一箱(经估价,价值1.02万元)、重50.01克黄金金条一根(经估价,价值1.4204万元)。
20、2018年8月,卢某为了云水山庄临街店面分割改装审批事项请托被告人冯尚荣帮忙,在被告人冯尚荣办公室送给其中石化充值卡共计价值1.8万元,被告人冯尚荣予以收受。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手镯,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通知、规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协议、记账凭证及票据、审查表、缴款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人谢某、裘某、汪某、彭某、蔡某、姜某、徐某、潘某、黄某、林某、胡某1、郑某1、章某1、娄某1、娄某2、曾某、许某、王某、李某、杨某1、金某、胡某2、陈某、侯某1、郑某2、章某2、杨某2、卢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冯尚荣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尚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尚荣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尚荣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尚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配合,主动交待,已退还赃款,真诚悔过,当庭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冯尚荣在担任市建设规划局规划员、镇村规划办副主任、规划科副科长、开发区分局党支部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党委委员、总规划师、总工程师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内相关房产企业和个人在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4.6804万元(币种,下同)。具体如下:
19、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冯尚荣在临海市改造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上为开发商杨某2谋取利益,多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杨某2所送的黄金叶香烟20条(经估价,价值2万元)、中华香烟一箱(经估价,价值3.5万元)、卡地亚手镯一只(价值港币7.2万,折回人民币约6.212万元)、贵州茅台酒一箱(经估价,价值1.02万元)、重50.01克黄金金条一根(经估价,价值1.4204万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冯尚荣被临海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临海市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谈话。2019年4月2日,临海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扣押到被告人冯尚荣收受的卡地亚手镯等财物。2019年5月,被告人冯尚荣家属向中共临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先后退出违法违纪所得共计人民币834.54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手镯一只,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通知、规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协议、记账凭证及票据、审查表、缴款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人谢某、裘某、汪某、彭某、蔡某、姜某、徐某、潘某、黄某、林某、胡某1、郑某1、章某1、娄某1、娄某2、曾某、许某、王某、李某、杨某1、金某、胡某2、陈某、侯某1、郑某2、章某2、杨某2、卢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冯尚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尚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尚荣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冯尚荣退出的涉案赃款和随案移送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尚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尚荣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一百八十八万四千六百八十四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赃物卡地亚手镯一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亚敏
人民陪审员 侯玉珍
人民陪审员 陈玉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优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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