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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刑事大案律师费用(昆山刑事案件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木子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5 18:47:09

昆山刑事大案律师费用(昆山刑事案件律师)

转自: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现场

周兆成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解读称,对于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因为死者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而受到伤害,如果死者有遗产,于海明可以对此遗产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

死者刘海龙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于海明的行为为什么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当地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一系列侦查工作后,“昆山反杀案”的事实已经查清,从而得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依据是什么?

周兆成律师: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又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即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海明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适用特殊防卫权。这一结论是公安机关根据于海明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综合分析的结果,即在主观方面,于海明具备防卫意识,在客观方面,是由于刘海龙的持续对于海明进行不法侵害,从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其不法侵害不断升级。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看,其防卫强度与侵害强度相当,侵害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而对此行凶的判断是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进行判断的。因为认定于海明行为为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撤销案件简称“销案”。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有关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己不成立。做出撤销案件后,于海明,应该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于海明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公安机关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其既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是因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律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予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补充,为世界各国刑法所公认。正当防卫是法律保护和鼓励的,由被侵害人合法行使的私力救济权,这种救济权不是民事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产生债,即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是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为例外。除非是防卫过当。只要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或侵权,是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对死者刘海龙家属给予补偿,因是其自愿行为,法律也不会禁止。而死者家属如果对正当防卫人于海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也会据此驳回起诉讼请求。相反,对于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因为死者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而受到伤害,如果死者有遗产,于海明可以对此遗产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死者刘海龙家属是否可以向宝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呢?

周兆成律师:不可以。本案虽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刮碰引起的,但是发生伤亡不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退一万步说,即便本案是交通事故,驾驶员死者刘海龙存在交通违章与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在这样藏着巨大安全隐患的酒后驾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将负全责,而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原标题:“反杀案”认定为正当防卫 律师:于海明可向死者家属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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