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见习研究员 徐世祯 北京报道
律师作为最懂法律的人,却也会因为贪欲铤而走险,甚至锒铛入狱。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和朝阳法院公布的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就揭示了这样一起律师犯罪的案件。
2016年,央企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集团)子公司捷达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运输公司)的时任总经理文超,因涉及内幕交易案被公安机关调查。但文超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行为,经朋友胡某介绍认识了律师张海洋,张海洋自称有“诸多密切的公安关系”,可以把公安部门调查文超内幕交易的事“铲掉”,帮其免除刑事责任,文超相信张海洋可以帮自己“解决问题”,于是给张海洋“办事费”300万元。
但最终文超涉嫌内幕交易罪案并没有被“铲掉”,因犯内幕交易罪,文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声称自己可以“铲事”的律师张海洋,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张海洋案源起央企总经理通过内幕交易获利近两千万一案
2013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所辖央企之一中国电子集团拟将捷达运输公司等专业子公司注入上市公司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32.SZ,以下简称:深桑达A)。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受托后于2014年2月25日制定资产重组方案,明确深桑达公司并购捷达运输公司、深圳神彩物流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桑达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
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该事项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5月23日。时任捷达运输公司总经理的文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知悉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014年5月25日下午,深桑达A(000032.SZ)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5月23日开市起停牌,直至相关事项确定后复牌并披露有关结果。
文超在工作中因知悉内幕信息,指使曹凌使用多个股票账户,在停牌前累计购入“深桑达A”股票192万余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630万余元,获利共计1800万余元。
文超案的司法材料显示,最晚在2015年7月,证监会将其涉嫌内幕交易一事的案件线索,移交给了公安部。移交公安部之前,证监会曾找文超进行过调查了解。
花“办事费”300万 文超求助张海洋帮其“铲事”
文超知道自己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后,想找人“帮忙”处理这件事情。文超好友胡坚则带他见了律师张海洋,张海洋自称曾经在公安部工作,认识公安部的人。
胡坚则证言表示:“文超因内幕交易的事托了好多人觉得不靠谱,问我认不认识证监会、公安部或者北京经侦的人。我说我不直接认识,但是我认识一个律师,这个律师原来在北京市公安局工作,有公安部背景,于是在谈论完这件事的当天晚上我就带着文超去见了张海洋。张海洋在我们认识之初,介绍他们一家都是公安,他在当律师之前在北京市公安局干过,他爱人、姐姐、姐夫都在公安部工作。”
第一次见面时,张海洋听完文超介绍自己的案件情况,“神秘”地打了通电话,随后让文超、胡坚则先行回去,称自己会给他们“找人”。
两天后,张海洋带了两位警官与文超、胡坚则吃饭。席间,两位警官言语间表示知道文超的案子,但是都没有任何表态。在与警官们吃完饭的第二天,张海洋给胡坚则打电话称,“能办”这件事儿。胡坚则跟文超电话沟通了张海洋的意思后,两方约好见面时间讨论“铲事”的价格。
张海洋刚开始“要价”500万,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文超决定给300万,双方都认可。张海洋承诺一定会把件事“铲干净”。并且解释“铲干净”的意思就是不被判刑,但是公安肯定会介入这件事,也会找文超了解情况。张海洋还要求其中240万进行银行转账,另外60万给现金。
根据胡坚则证词,张海洋在收到这些钱后,曾找到文超想要与其签署律师委托协议,但被文超、胡坚则两人拒绝。胡坚则认为,“如果签订了律师委托协议,事情的性质就变了,就不是通过张海洋铲事,而是以张海洋律师的身份来处理这件事。如果事情办不成,钱肯定也退不了,文超就没签。当时文超让张海洋写收条,张海洋说他找人请托办事送钱、送礼是违法违规的,签了收条就是罪证,所以也没签。”
文超因涉嫌内幕交易被捕 张海洋未退款
文超、胡坚则给张海洋钱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给张海洋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在2018年春节的一次通话中,张海洋向胡坚则表示事情“铲”完了。但在2018年4月,文超被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民警抓获。
文超被拘留后,文超家人质问张海洋“人都进去了你怎么不知道”并要求张海洋还钱。张海洋称该找的关系都找了,不会骗人,并让文家人与其签署律师委托协议。文家人却对张海洋产生怀疑,不仅没有在网上查到张海洋这个人,而且每次见面场所也不在律所内,决定不与其签署律师委托协议。张海洋知道文家人不想与其签协议后虽然不高兴,但表示会退钱,而钱却一直没还给文家人。
胡坚则在证言中提到“张海洋提出文超虽然被拘留,但是他花钱帮文超办事了,提出还150万、200万,文超家属不同意,最后我提议一次性还款250万,开始张海洋说行,但后来一直拖着没还。”
张海洋因犯诈骗罪获刑12年
文超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张海洋存在诈骗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洋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张海洋否认自己拿了300万,其在一审开庭时陈述“我收到了240万元转账和30万元现金,除去给二中院的120万元(被法院以赃款为名罚没),我一共拿了150万元。胡坚则只给了我30万元现金,胡坚则自己拿走了30万。”
法院认为,在被害人文超亲属催被告人张海洋还款时,被告人张海洋虽未实际还款,但对应还款300万这一总金额未提出过异议;被告人张海洋在侦查阶段否认收到过现金,当庭却称收到了30万元现金,前后供述不一致,其辩解与在案证明的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海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海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张海洋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其未向文超等人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文超免于刑事处罚,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其无罪;其对收到的转账金额无异议,但其从胡坚则处仅收取了30万元现金,原判认定其犯罪数额有误。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张海洋所提,其未向文超等人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文超免于刑事处罚,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海洋以为被害人文超办理免于刑事处罚,收取办事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文超180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文超的陈述,证人胡坚则、曹凌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张海洋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张海洋的上述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以及,张海洋称自己仅收取对方30万元现金,一审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有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海洋与被害人文超商定办事费共300万元,其中6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后张海洋从胡坚则处取得60万元现金的事实,有被害人文超的陈述,胡坚则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亲友催促还款时,张海洋对本应归还300万元的金额并未提出过异议;关于是否曾收到过现金,张海洋的供述前后矛盾。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张海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司法局给予张海洋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2018年7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接到了文超家人对张海洋的投诉,反映张海洋存在私自收费的行为。
2020年1月,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张海洋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23日,朝阳区司法局以张海洋涉嫌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海洋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被北京市司法局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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