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学习、准确理解、
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
让全社会深入了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
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共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期,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通报了“广东省2021年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意在总结宣传典型案例的优秀做法和经验,加强普及法律援助法,树立典型,鼓励和引导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推动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
珠海市两个法律援助案例入选
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分别是: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
对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人: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林娜儿律师
(左一为林娜儿律师)
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
对未成年人曹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人: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 杨佩文律师
(右一为杨佩文律师)
案例简介与点评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对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
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受援人李某因幼年体弱多病,经常发高烧,导致大脑发育迟滞,思维似三岁孩儿。2011年3月9日,受援人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为智力残疾人,残疾证登记为贰级,由其父亲李某某担任其监护人。2018 年9 月10 日,受援人监护人欲提取受援人伤残津贴时发现受援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受援人监护人多次奔走才从受冻银行处了解到,该银行账户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且已经划走五千余元。受援人监护人知道该消息后,心急如焚地向当地居委会及司法所寻求帮助。作为驻点的村居律师林娜儿在接到受援人监护人的求助后,向监护人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了可能被冻结银行和扣划账户金额的情形;建议李某某以受援人监护人的身份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沟通案情;针对李某的智力伤残的状态,建议监护人尽快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李某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便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受援人的监护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2019年1月28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林娜儿律师担任受援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调取的案卷进行研究,发现原审法院对该案的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在未穷尽送达途径的情况下就选择了公告送达,导致受援人无法参与庭审,失去了提出抗辩的权利,最终原审法院在受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
随即,承办律师结合该案的特殊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起草了再审申请书,于2019年3月1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且原一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陈某承担。
原审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于2019年3月26日就该案展开了听证调查。原审法院在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后,认为受援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9年7月18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承办律师紧密围绕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受援人有无获利、陈某遭受损失与受援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援人是否为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等焦点问题据理力争。最终,陈某主动撤回起诉。再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裁定准许被申请人即原审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受援人及其监护人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万分感激。
【案例点评】
该案中受援人因被欺骗而“被背负”债务,原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并进行缺席审判,使受援人在法律上“被承担”了不利后果,承办律师在梳理获知案情后,采取受援人监护人向法院申请将属于智力残疾人的受援人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通过主张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双管齐下”的再审诉讼策略,成功启动再审程序,并最终避免受援人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受援人利益,充分彰显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对社会有正面导向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对未成年人曹某涉嫌盗窃罪
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2019 年10月20日凌晨,受援人曹某与许某、万某、虞某和梁某(均另案处理)从中山市神湾镇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盗窃两辆摩托车。2019年12月12日,曹某等五人因涉嫌盗窃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抓获。经珠海市斗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被盗摩托车总值为人民币4784元。归案后,两辆被盗摩托车均已返还被害人。2020年1月16日,曹某的父亲向两名被害人承诺赔偿五千元,双方达成谅解,两名被害人同意对曹某从轻处罚。同日,曹某被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7日,公安机关以曹某涉嫌盗窃罪,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曹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未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通知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曹某提供辩护。同日,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杨佩文律师担任曹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发现,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且曹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一直如实、稳定地作出有罪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本着刑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曹某。
在确定了初步辩护方向后,承办律师着手会见受援人曹某及其父亲。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考虑到受援人曹某从取保候审地广西玉林往返珠海,路途遥远,成本较高的客观情况,承办律师在取得曹某及其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因时制宜,决定通过电话方式与受援人及其父亲进行会谈,以降低受援人的经济成本和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在电话会谈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曹某及其父亲重点核实退赔被害人的时间、数额,得知曹某的父亲已经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与此同时,承办律师详细讲解诉讼权利、法律程序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以及就本案能否成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法律分析。曹某及其父亲听取承办律师的意见后,均表示对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进行附条件不起诉辩护。为进一步提高附条件不起诉辩护的成功率,承办律师又向曹某及其父亲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积极意义。经过两次电话会谈,曹某及其父亲最终一致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随后,承办律师主动与承办检察官进行电话沟通、交流,及时反馈曹某的悔罪表现和已实际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况,并提出对曹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同意对曹某进行认罪认罚并决定对本案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听证。
2020年4月20日,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曹某及其父亲来到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承办律师当场递交并发表附条件不起诉的详细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听取了承办律师、曹某及其父亲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后,又联系社工对曹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和案件评估,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曹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八个月。
承办律师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为确保曹某能顺利渡过考验期,期间多次电话叮嘱曹某在考验期内应该遵守的考察规定、注意事项和违反的法律后果。
2021年1月19日,检察机关经综合考察认为,曹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督,按照帮教机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决定对曹某不起诉。至此,本案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之下,得以圆满办结,取得较好的辩护和社会效果。
【案例点评】
“附条件不起诉”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中被正式写入法律,特别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项条款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而本案恰是在上述期间办结的一起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典型成功案例。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自制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极易误交损友和养成陋习,以致失足走上犯罪之路。此时,如何贯彻刑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便成为了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本案中,承办律师坚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动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辩护意见,积极推进,发挥了较高的专业水准与理论水平,最终使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受援人附条件不起诉,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让受援人切实拥有一个重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和回归学校,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1年,
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
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139件,
有效缓解了经济困难群众
“打官司难”的问题!
近年来,珠海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质量法援”“标准法援”“精准法援”目标,主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申请手续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知晓率、普及率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为困难群众提供了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
广大法律援助人员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业务能力,认认真真办好每一宗法律援助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将积极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法,
通过学习借鉴典型案例中的优秀做法和经验,
提高服务质效,
推动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实现“应援优援”,
积极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维护司法公正,
推动法治进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珠海刑事会见律师咨询(珠海刑事会见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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