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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办理刑事纠纷律师(肇庆刑事律师委托流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梦爵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4 01:29:51

肇庆办理刑事纠纷律师(肇庆刑事律师委托流程)

2023年2月26日下午,肇庆市律师协会于广东省工商职业技术大学举办2023年度全市律师工作培训班。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安平律师,应邀参加了刑事辩护业务分享。

此次培训班是自疫情开放以来由肇庆市律师协会主办的首次线下培训会议。肇庆市律师协会会长谢丽英,副会长李德汉、肇庆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海洋、副主任梁飞燕以及肇庆市执业律师近200人参与了参加了本次培训。活动由肇庆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飞燕主持。

本次会议,肇庆市律师协会成功邀请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余安平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杨建华律师出席,并由余安平律师作为本次刑事法律知识培训会议的主讲嘉宾,为全市律师分享其在办案过程当中对《认罪认罚环境下的有效辩护》的经验于看法。

会议开始,肇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德汉上台致辞,表示欢迎和感谢余安平律师远道而来为肇庆市律师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并提出广大律师要提高思想站位,认识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刑事辩护人才队伍建设。并希望以本次学习培训为契机,参培人员要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切实提升刑事辩护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随后余安平律师《认罪认罚环境下的有效辩护》的专题讲座。他以认罪认罚制度的产生为切入口,就认罪认罚的概念以及发展史进行了深度的讲解,并分析了当前实务当中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分享了多年来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宝贵经验。

余律师提出了认罪认罚环境下,要做到有效辩护,首先要明确4个问题,即辩护律师并不是认罪认罚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不影响“认罪”,辩护律师可以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并没有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获得无罪辩护的机会。

余律师还提出要注意10项要点,即律师没有充分阅卷并提出成熟建议,不要做认罪认罚;认罪则必然判处重罪的案件,不要做认罪认罚;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不做认罪认罚;当办案机关要求认罪退赃,律师需要与办案机关充分协商,查明办案机关能够给予的最有利方案;当事人认罪退赃,必须与检察机关明显从轻的量刑建议相结合;认罪认罚不是“无条件投降”,而是控辩协商;律师在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都可以坚持无罪辩护;当事人接受了认罪认罚,在不否认当事人承认事实的基础上,依旧能就定罪与量刑展开有效辩护;庭后律师依旧可以与法官商量是否接受认罪认罚。

余律师最后建议,检察院建议量刑3年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可以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3年到10年有期徒刑的案件需要谨慎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不建议认罪认罚。授课尾声,余律师表示,有效辩护与认罪认罚,是一种辩护策略,并不是辩护目的。律师需要牢固树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意识,坚持有理、有力、有利原则,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余安平律师结合办理的张某16.9亿元诈骗案无罪辩护改变罪名后认罪认罚接受1年10个月妥协、张某非法采矿案无罪辩护后接受妥协认罪认罚争取缓刑、江李某非法捕捞案律师无罪辩护后妥协接受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例,以及认罪认罚不成功而坚持无罪辩护的欧某等聚众斗殴检察院撤回起诉、陈某寻衅滋事不接受认罪认罚缓刑而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撤回起诉等案例,阐释了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可以在“有利有理有力”三原则基础上调整辩护策略的基本方法。认罪认罚不应该是起点即检察院迫使当事人与律师接受城下之盟,而是终点即律师全面质疑检察机关有罪指控后与检察院妥协,“能战方能言和”。

培训尾声,李德汉副会长总结表示,本次刑事辩护讲座很好很成功,干货满满,受益颇丰,感谢余安平律师的精彩授课,感谢律师同行的积极参与。并希望余律师能够于闲暇之余,多多给肇庆律师同仁讲授更多的办案经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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