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润生,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包头市**昆都仑区分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捕前住包头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我院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我院逮捕。
经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的事实:
1、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被告人朱润生先后四次收受海**夜总会经理李某甲现金共计20000元,为李某甲经营**夜总会给予关照。
2、2011年,被告人朱润生在昆区**分局**大队干部调整过程中为卢某某提供帮助,收取卢某某20000元现金。
3、2012年,被告人朱润生在昆区**分局**大队干部调整过程中为杨某某提供帮助,收取杨某某20000元现金。
4、2012年,被告人朱润生在昆区**分局**大队干部调整过程中为李某乙提供帮助,收取李某乙20000元现金。
5、2012年,被告人朱润生在昆区**分局**大队干部调整过程中为钟某某提供帮助,收取钟某某20000元现金。
6、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被告人朱润生在其办公室收受**村张某某现金20000元,为**村几个村民开麻将馆被昆区公安分局拘捕的事情给予关照。
7、2013年春节,被告人朱润生在办公室收受刘某甲现金5000元,2013年中秋节朱润生收受刘某乙现金10000元,为刘某某在**网络工程中提供帮助。
8、2013年至2014年中秋节和春节,被告人朱润生收受**酒店副**段某某现金共计20000元,为**临检及其他突发情况给予帮助。
9、2014年,被告人朱润生在杭州**酒店收受杭州**电子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赵某某现金20000元,为其购买器材和结清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10、2014年,被告人朱润生为马某甲(已判决)打听刘某乙伤害案件情况,收取马某甲现金20000元,朱润生在林某某(马某甲之子)非法拘禁案、高某某被伤害案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帮助马某甲打听案情。2015年底至2017年8月,被告人朱润生收受马某甲共计245000元,为马某甲“起胡”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为:2015年底,马某甲想要“起胡”,即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朱润生同意并在起胡的过程中关照马某甲,2015年11月12日,马某甲用其母亲霍某某的银行卡给朱润生转账100000元用于朱润生购买本田XRV汽车;2016年底,马某甲以换车为名送给朱润生100000元现金;2016年5月6日马某甲微信转给朱润生10000元,9月8日马某甲分3次微信转给朱润生共计10000元,2017年6月至8月马某甲分三次转给朱润生共计25000元。
11、2016年4月,被告人朱润生以其父亲去世为由,收受曹某某礼金10000元;2017年5月,曹某某为朱润生购买的本田艾力绅商务车(价值26.58万)一台,朱润生用名下本田XRV汽车抵顶部分车款,实际收受曹某某135900元;2017年7月21日,朱润生在上海出租方内收受曹某某300000元现金,为曹某某在办理赵沛诈骗案件中加快办理进度、抓获被告人、追回损失等方面提供帮助。
12、2016年春节,被告人朱润生在其办公室收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许某某现金10000元;2016年4月朱润生在无锡**酒店收受许某某现金30000元,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区**分局合作的DNA实验室项目顺利进行提供帮助。
13、2016年7月,被告人朱润生收取付某某现金50000元;2018年3月,朱润生收受付某某现金20000元,为付某某在昆区**分局**大队干部调整过程中提供帮助。
14、2016年10月11日,**银行职工张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拘留,张某甲的朋友张某乙找到时任东河区**局刘某丙,后朱润生收取刘某丙送来的现金100000元,为张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
15、2016年至2018年中秋节和春节,被告人朱润生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俱乐部**翁某某现金共计12000元,为翁某某经营倾城国际俱乐部给予关照。
16、2016年至2018年中秋节和春节,被告人朱润生先后六次在赵家营子西门的司法所门前、朱润生办公室等地,收受**KTV经理马某乙现金共计30000元,为**KTV经营给予关照。
17、2017年初,被告人朱润生收取马某丙现金20000元,在包头市**局昆区分局**大队干部调整过程中为马某丙提供帮助;2019年5月,朱润生收受马某丙现金20000元,为下一步人事调整提供帮助;2017年7、8月,朱润生以其女儿朱某某住院为由,收受马某丙现金10000元,为马某丙以后的工作给予关照。
18、2017年9月,被告人朱润生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丙现金30000元,为刘某丙被骗案加快办案进度、追回损失提供帮助。
19、2017年6月、2017年10月和2019年2月,被告人朱润生先后三次在办公室分收受王某甲现金共计80000元,为王某甲被骗案加快办理进度、追回损失提供帮助。
20、2018年2月,被告人朱润生在**酒店收受郭某某现金50000元,为**酒店被盗案等提供帮助。
21、2018年4月,被告人朱润生先后两次在办公室分收受某某甲的姐姐乌某某现金共计100000元,为某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
22、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朱润生在办公室内收受**酒店经理朱某某现金20000元,为贾某某经营**酒吧给予关照。
23、2018年6、7月份,被告人朱润生在少先路锡华门口收受邢某某现金20000元,为涉及网络赌博的都懿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
24、2018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朱润生通过其司机郭某某先后四次收受包头市**洗浴的员工赖某某现金共计20000元,为**洗浴的经营给予关照。
25、2018年11月,被告人朱润生在**宾馆内收受王某乙现金20000元,为王某乙被骗案加快办理进度、追回损失提供帮助。
26、2018年底,被告人朱润生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丁现金20000元,为刘某丁被骗案提供帮助。
27、2018年底,被告人朱润生在香港花园东门收受刘某戊现金50000元,为何某某的儿子杜某某网上赌球一事提供帮助。
2010年至2018年底,被告人朱润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97900元。2019年6月7日被告人朱润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除收受马某某受贿款外的其他受贿事实,并将所有受贿款全部上交。
(二)贪污的事实
2016年包头市**局下拨办案奖励款300000元,昆区**分局**大队以特勤费进行平账处理,之后发给举报人、相关办案单位奖金130000元,后被告人朱润生将剩余170000元以个人财产的名义交给马某丙保管,后朱润生陆续支出39973元,剩余130027元仍存于马某丙妻子的个人账户。2017年4月,被告人朱润生在山西忻州祁村购买房屋时安排马某丙将13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卖房人。2019年3月,因涉及其他案件朱润生被赤峰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谈话,之后朱润生将所花销的130000元让卖房人通过银行转账归还马某丙,马某丙于2019年3月27日存于妻子于某某中信银行账户。案发后,上述赃款已上交。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被告人朱润生作为包头市**局昆都仑区分局分管**工作的**,在与马某甲交往过程中,明知马某甲开设赌场、赌博,不依照职责进行查处,而收受马某甲的贿赂,并为马某甲和其组织中的成员刘某己、赵某某、林某某、贾某某等人参与的多起刑事案件打听案情,且在2016年高某某被伤害案中,为刘某己、马某甲向有关办案单位和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并为马某甲和刘某己办理取保候审。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包头市昆都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润生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9月4日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同9月6日将该案指定我院审查起诉。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以被告人朱润生受贿罪、贪污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31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朱润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朱润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朱润生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院与包头市昆都仑区监察委员会积极沟通,提前介入该案,介入期间针对本案的疑点、难点问题多次从法理上、实践中反复剖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面对该案时间跨度长,犯罪事实多的问题,紧紧围绕证据的标准,引导侦查机关调取2010年至今朱润生收取的受贿、贪污事实的证据,逐笔核对,最终确定其贪污、受贿的数额;并就该案补充、固定、完善证据及案件定性提出了建议,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通力合作,高质量地完成了该起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调查和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针对被告人朱润生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26起受贿的事实和贪污的事实,进行梳理和固定,同时对于被告人朱润生有疑义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通过多次提审,反复进行思想教育,同时对其认可的犯罪事实进行固定,对于不认可的犯罪事实从法理上、司法实践中反复教育,打消其思想顾虑,最终被告人朱润生愿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其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作为常年工作在侦查一线的朱润生,其法律知识丰富,反侦查能力强,熟知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针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办案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特别是对其有疑义的罪名和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能真正地让犯罪嫌疑人心甘情愿的认罪服法,有利于从对抗式的诉讼向协作式或合作式的诉讼转变。检察机关也针对朱润生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量刑上提出从宽建议,有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转变理念,最大限度转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升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从而消弭社会戾气,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和谐。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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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润生,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包头市**昆都仑区分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 时间:2023-05-03包头专业刑事律师收费(包头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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