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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刑事会见律师费(刑事案件律师收费及会见次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安安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15:00:38

瓯海区刑事会见律师费(刑事案件律师收费及会见次数)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0日讯 (记者 韩艺嘉 华青剑) 3月18日晚间,浙商证券(601878.SH)披露了2019年业绩。2019年,浙商证券实现营业收入56.59亿元,同比增长53.1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8亿元,同比增长31.2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50亿元,同比增长33.31%。

2019年,浙商证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75%,比上年同期增加1.33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63%,比上年同期增加1.39个百分点。

浙商证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含税),拟分配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为3.00亿元,占2019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为31.01%。

2019年,浙商证券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所有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其中,经纪业务、信用业务、期货业务毛利率较上年有所减少。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经纪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0.11亿元,同比增长24.08%,毛利率26.29%,比上年减少2.38个百分点;自营投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8.38亿元,同比增长76.86%,毛利率93.42%,比上年增加0.84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83亿元,同比增长45.38%,毛利率17.41%,比上年增加27.86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13亿元,同比增长9.48%,毛利率14.28%,比上年增加5.86个百分点;信用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0.95亿元,同比增加15.11%,毛利率98.61%,比上年减少6.37个百分点;直投业务实现营业收入0.47亿元,同比增加107.59%,毛利率76.90%,比上年增加13.95个百分点;期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7.24亿元,同比增加85.19%,毛利率6.60%,比上年减少5.34个百分点。

截至2019年底,股权方面,浙商证券共完成2单再融资项目,1单增发项目、1单可转债项目,主承销金额11亿元;债券方面,浙商证券共完成72单公司债、企业债发行,主承销金额476亿元。

2019年,浙商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3187.44万元。其中,坏账损失270.45万元,融出资金减值损失-317.67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3140.22万元。

2019年,浙商证券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为200.00万元,为存货跌价损失。

2019年,浙商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1429.09万元,有8位高管年薪超百万。其中,董事长吴承根年薪203.17万元,董事、总裁王青山年薪203.17万元,职工监事李向阳年薪105.60万元,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赵伟江年薪185.25万元,副总裁、首席风险官高玮年薪156.13万元,财务总监盛建龙年薪188.77万元,合规总监许向军年薪134.20万元,董事会秘书张晖年薪119.80万元。

2019年,浙商证券在职员工3367人,包含母公司在职员工2690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677人。全部员工中,博士19人,占0.56%;硕士790人,占23.46%;本科2161人,占64.18%;其他397人,占11.79%。

2019年,浙商证券应付职工薪酬7.59亿元,上年同期为7.16亿元,同比增长5.99%。

2019年,浙商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3.27亿元,上年同期为13.42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19年,浙商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13.70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40.69万元。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涉及2起股票质押诉讼,共涉及本金2.49亿元。

第一宗诉讼涉及本金1.8亿元。2017年4月起,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新产业集团”)与公司开展了三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ST中新(股票代码“603996”)共计质押4115.25万股(包含补充质押部分),融资本金合计为1.8亿元。中新产业集团股东江珍慧与陈德松为上述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5月,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追保线,中新产业集团未按双方签署协议约定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上述全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违约。鉴于此,公司根据融资金额分别向法院起诉中新产业集团、江珍慧与陈德松,要求被告支付本公司待购回本金、违约金、延期利息及律师费。公司于5月28日、29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第二宗为公司诉融资人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赛特”)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诉担保人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保证合同纠纷案,涉及本金6910万元。

2017年8月、11月,融资人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分两笔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美利云(代码000815),融资本金合计6910万元(一笔本金为1100万元,一笔本金为5810万元),购回日期均为2018年8月,担保人均为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6月,融资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息,且上述两笔交易分别收盘跌破追保线,融资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采取追保履约保障措施,构成实质性违约。公司多次要求融资人及其担保人归还融资款项未果,遂分别向杭州中院、江干区法院提起诉讼(两起担保人诉讼,两起融资人诉讼)。

两起融资人诉讼:2019年5月江干区法院一审已判决,法院判决融资人归还我司全部融资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判决融资人向我司赔偿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

融资人质押给公司的美利云股份6月解禁后,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处置和申请司法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已全部收回融资人负债本金6910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我司实现债权的费用。

两起担保人诉讼:(1)融资本金5810万元诉讼:2019年8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1、担保人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对宁波赛特未向浙商证券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已通过二级市场和司法处置收回),并在履行后可向宁波赛特追偿。2、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赔偿浙商证券律师费、保全担保费;3、驳回浙商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融资本金1100万诉讼:2019年9月,江干区法院对融资本金为1,100万的担保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1、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对宁波赛特未向浙商证券支付的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通过二级市场和司法处置收回),并在履行后可向第三人宁波赛特追偿;2、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赔偿浙商证券律师费、保全担保费;3、驳回浙商证券其他诉讼请求。11月,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已提起上诉,尚未开庭。

此外,浙商证券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3起,涉及本金1.9亿元。

第一宗为浙商资管诉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违约案,涉及本金4000万元。浙商资管管理产品购买的中期票据(本金4000万元)发行人发生预期违约事件,浙商资管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立案后,被告方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经杭州中院二审裁定,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朝阳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下达判决,判令华阳经贸支付本金、为支付利息、罚息及浙商资管支付的诉讼相关费用。华阳经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第二宗为浙商资管诉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涉及本金5000万元。浙商资管管理的定向资管计划持有的14中信国安MTN002债券(本金5000万元)发生违约,根据委托人瓯海农商行的要求,浙商资管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已受理((2019)浙01民初2111号)。

第三宗为浙商资管诉违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涉及本金1亿元。浙商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持仓的债券“16东旭光电MTN001A”(本金1亿元)回售兑付日,因发行人未回购构成实质违约。浙商资管于2019年11月19日提起了诉讼,杭州中院于同日受理了案件。杭州中院已依据浙商资管申请对东旭光电持有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股权,以及部分银行账户实施了司法保全。

另外,浙商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涉及4起仲裁。

第一宗为15洛娃01”公司债券纠纷仲裁案,涉及本金9.74亿元。公司为公司债券“15洛娃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15洛娃01”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表“15洛娃01”部分持有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的公司债本金9.74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9年2月,上海贸仲委受理该案。2019年5月开庭,未裁决。2019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通知,因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受理洛娃科技破产重整案,本仲裁案仲裁程序中止。恢复开庭后,9月上海贸仲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洛娃科技向公司支付本金97,409.4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19年11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诉浙商证券,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2019年12月,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管理人对本公司主承的“15洛娃01”公司债券的审查意见认为抵押无效。随后公司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请法院确认浙商证券代表持有人享有有抵押的担保债权。待该两起案件有诉讼结果并且生效之后,管理人再行确认债权性质。

第二宗为“16洛娃01”公司债券纠纷仲裁案,涉及本金3.37亿元。公司为公司债券“16洛娃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16洛娃01”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表“16洛娃01”部分持有人】向上海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公司债本金3.37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9年2月,上海贸仲委受理该案。2019年5月开庭,未裁决。2019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通知,因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受理洛娃科技破产重整案,本仲裁案仲裁程序中止。恢复开庭后,9月上海贸仲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洛娃科技向公司支付本金33,710.6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19年11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诉浙商证券,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2019年12月,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管理人对本公司主承的“16洛娃01”公司债券的审查意见认为抵押无效。随后公司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请法院确认浙商证券代表持有人享有有抵押的担保债权。待该两起案件有诉讼结果并且生效之后,管理人再行确认债权性质。

第三宗为浙商资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浙商资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浙商资管根据委托人指令于2019年4月4日对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福建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刚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刚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债务人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标的金额2.00亿元,同时,提起了对所有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杭州仲裁委员会已下达裁决书。公司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件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仲裁纠纷,浙商资管作为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执行仲裁事务,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四宗为浙商资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浙商资管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浙商资管根据委托人指令于2019年5月22日对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等债务人向杭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标的金额5.26亿元,杭州中院已正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诉讼纠纷,浙商资管作为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执行诉讼事务,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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