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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刑事律师咨询热线(济宁刑事律师联系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海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12:35:25

济宁刑事律师咨询热线(济宁刑事律师联系电话)

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进行刑事申诉呢?

济宁老丝

检察君

老丝,咱们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的受理条件如下:

1、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2、属于本院管辖;

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我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呢?

1、申诉书。应载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原刑事处理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日期及案号;(3)具体申诉请求;(4)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5)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申诉人应当说明与原案相关诉讼及其他处理情况,例如相关民事判决、裁定,涉法涉诉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等。

2、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分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3、原案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经过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4、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我只申请民事部分申诉可以吗?

老丝,这样是不行的,以下情形咱们检察院是不予受理的:

1、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及刑事案件未终结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4、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申诉的;

5、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

6、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

7、自诉人撤回自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

8、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

9、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

10、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法院判决后,又以追究其他侵害人责任为由提出申诉的;

11、共同被害人在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放弃告诉权利,而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12、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

13、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

14、申诉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申诉,判决、裁定未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

15、申诉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申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

16、申诉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申诉,人民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裁定按撤诉处理的;

17、申诉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申诉,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

18、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附 录: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 事 申 诉 须 知

一、刑事申诉的受理条件

4、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二、应递交的书面材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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