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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服务(苏州刑事纠纷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隔壁阿凡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08:15:15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服务(苏州刑事纠纷律师事务所)

今天(2月13日)下午,苏州相城法院、常熟法院分别就2起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案件审理情况!

案件一

相城法院

2月13日下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运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防疫、检疫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2月6日,郭某某在高铁苏州北站候车时,因女友与其分手、赶火车连续两次误点等导致心情极差,遂将行李中的衣物随地抛洒,并故意摘下佩戴的口罩。车站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其未佩戴口罩且行为异常,规劝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应戴上口罩并盘问身份情况,郭某某屡爆粗口辱骂民警,经多次劝阻教育后才戴上口罩;但其不配合盘问,辱骂并挥拳殴打民警王某,致王某左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构成轻微伤。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职务行为,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袭击正在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因疫情防控需要,相城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运用多方远程庭审系统,以非接触方式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分别在法院刑事第一法庭、区检察院、区法律援助中心和苏州市看守所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审讯室四地连线参加庭审,并通过互联网直播,审理过程公开透明、依法规范。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该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整个庭审持续约20分钟,被告人充分辩护后,法官当庭进行一审宣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两高两部”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省高院《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等文件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郭某某在人流密集的火车站擅自摘下口罩,且不听警察劝阻,拒不配合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查,扰乱了社会秩序;且殴打警察,应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疫情当前,每位公民都应当配合防疫工作,听从相关人员指挥,否则轻则扰乱社会秩序,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案件二

常熟法院

今天(2月13日)下午,苏州常熟法院通过远程开庭方式一审审理一起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季某因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常熟市东南街道小康村工作人员协同公安干警在银通路南岗亭设置疫情防控监测点,对进入该村人员进行人员信息实名登记和体温测量。2020年2月4日晚18时许,被告人季某驾车经监测点离开该村,后又在距监测点不远处折回,临近监测点卡口拒不停车接受检查,被警务人员欣某拦截并拔走车钥匙。季某遂对防疫志愿者进行辱骂、推搡,并以拳击方式殴打上前制止其行为的辅警欣某头面部,阻碍上述人员执行疫情防疫、检疫相关公务。随后,季某被当场控制并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经司法鉴定,事发时季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9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此前季某因吸食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被害人欣某之损伤属人体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根据相关量刑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涉疫情刑事案件快审快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常熟法院提前做好庭审预案,为减少人员接触,选择在空间大、通风好的审判法庭和看守所法庭,采用网络连线的方式开展远程庭审,对相关场所提前消毒;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公诉人在进入法庭前接受体温监测,并做好其他健康防护;法警佩戴好口罩、手套、护目镜至看守所提押被告人,对被告人进行体温监测,并给其戴好防护口罩、手套后带至看守所法庭。同时,引导被告人亲属和申请到法院旁听人员通过中国庭审直播网观看庭审。

根据两高两部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常熟法院对该案的周密部署和依法快审快结,切实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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