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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刑事案法律咨询(扬州刑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瑶瑶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07:37:29

扬州刑事案法律咨询(扬州刑事案件)

为全面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扬州市公安机关对以下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小区(自然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区域,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及进出证明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核酸报告检查、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不执行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执行有关封控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六、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通过其他途径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通过其他途径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人民警察、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人格尊严,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等公私财物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假药、劣药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进出扬州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扬州市公安局

2021年8月6日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李鑫津

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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