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无罪释放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 粤 1971 刑初 号
【案情简介】
2020 年 6 月,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将其以个人身份信息开户的一张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给一名陌生男子过流水。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抓获被告人王某。在其身上搜查出手机 2 台、银行卡 22 张,其中不属于其本人的信用卡 9 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办案经过】
该案家属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才委托本团队律师为王某辩护,王某告知本团队 律师他没有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信用卡是被人放到他那里的,本团队律师遂 联系信用卡所有人出具了相关证明,证实信用卡确实是王某富合法持有,后法院 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意见,依法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 理罪不成立,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 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四) 出售、 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王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适用“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一量 刑幅度,本团队律师通过分析在案证据的关联系、合法性和客观性,成功说服法 官,让法院作出检察机关指控该罪名不成立的判决。
【案例评析】
信用卡切勿随便出借,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法 律责任,另外恶意透支也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会面临牢狱之灾,律师建议大 家遵守信用卡的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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