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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处罚辩护(刑事辩护定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峰峰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2 23:54:25

什么是刑事处罚辩护(刑事辩护定义)


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

自2019年10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之日起,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责也相应进入了一个新的环境。原有的辩护方法或套路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刑事诉讼环境。

在认罪认罚情形下,律师的辩护与以往的辩护明显不同。对定性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辩护律师不再质疑;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辩护律师也不再提出辩护意见。

但是不再质疑,不再辩护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不是只要被告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就放弃质疑,放弃辩护。

更何况对部分事实质疑,并不影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第6 条规定,被告“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 ‘认罪’的认定。”如对犯罪金额、次数、犯罪工具的提供等等提出异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部分司法人员对认罪认罚制度存在认知偏差,影响了律师在认罪认罚情形下,独立行使辩护权。律师担心自己在庭审中的质疑和辩护导致公诉人取消认罪认罚认定,加重对被告人的量刑。对明显存在的疑点不敢质疑,对正常的辩护意见不敢发表,欲言又止,出庭变成了走过场。

其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行为进行规制,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认罪认罚如何从宽处理的规范;而非对律师辩护权进行限制。

律师享有的独立辩护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第 1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职责,辩护律师有权“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并没有因认罪认罚制度而改变或限制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认罪不等于一定有罪,认罚也不等于罪当其罚。现实中发生的冤假错案多为被告认罪而误判。因此如果律师在研读案卷或会见被告时发现重大疑点,律师可以,也应当对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质疑,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保证律师合法行使辩护权,是防止冤家错案发生的有效保障。

在刑事庭审中,律师对起诉状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不应作为公诉人撤销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理由。虽然程序相应改变,由简易转为普通,但是法院不应因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指控提出质疑,而否定被告认罪认罚,取消对被告的从宽处罚,甚至对被告加重量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程序规定。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补充。其目的是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而律师的辩护主要依据是实体法即《刑法》规定,律师的职责是对涉案事实进行分析推演,提出被告无罪、罪轻和从轻、减轻处罚的独立辩护意见。 认罪认罚不应作为限制律师正常行使辩护权的理由,同理律师行使辩护权也不应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干扰。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是正确实施法律的一种有效保障。

认罪认罚情形下,律师如何辩护?众说纷纭,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本律师只是一己之言,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同行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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