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案实录27》开始,我写了6篇安徽贪腐干部的故事。除了《刑案实录29》的主人公是正处级(阅读请点蓝字:),其余5篇的主人公都是副厅级以上的干部。
他们中,除了六安市皖西学院院长夏鹭平的受贿金额不足百万元,其他5人的受贿金额都超过300万元,刑期都在10年以上。
根据法律规定,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照法条,上述6人除了夏鹭平,其他5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于法有据。
但细心的朋友会发现,同样是受贿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受贿金额刚刚超过300万元的魏力生,刑期却比受贿金额超千万元的杨敬农要多1年。
这是为什么呢?难道在同等受贿金额的前提下,职务高的比职务低的判得轻?
答案当然必须否定。倘如是,显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字面或文理上解释法条,受贿罪的法条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后面并列有“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表述,说明“数额 情节”都是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参考要素。
本期《刑案实录33》,笔者打算讲一个科级干部的故事,此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800多万元,与合巢经开区主任王爱华的受贿金额差不多。王爱华最终获刑11年半(阅读请点蓝字:),而本文将要登场的这位,他最终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与受贿上亿元的陈某隆被判处的自由刑一模一样。
两相比较,此人的自由刑判得很重。
之所以如此,我以为并不是因为此人官小,而是因为他是典型的“小官大贪”。
他就是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董超。
考虑到关注本系列的读者来自全国各地,我觉得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宿州的萧县。
我在《刑事实录17》中,讲过一个发生在宿州市砀山县的故事(阅读请点蓝字:)。砀山县和萧县都位于安徽最北部的黄淮冲击平原上,砀山县更靠北,萧县与砀山县的南边接壤,两个县都是安徽著名的水果之乡,砀山酥梨和萧县葡萄自古以来远近闻名。
两个地方早年隶属江苏,与江苏的徐州毗邻,与汉高祖刘邦的老家很近(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刘邦的老家最近非常出名)。
从萧县县城去往宿州市区大约80多公里,去徐州市区却只有二三十公里。正因为离徐州更近,本文的主人公董超,在徐州结交了一位关系不一般的“女朋友”;董超收受的贿赂,有相当一部分都给了这个住在徐州的女人。这是后话。
宿州市下辖1区4县,如果以全年的GDP来衡量,除了排名第一的埇桥区,下辖四个县中砀山县最穷,泗县和灵璧县居中,萧县最富。萧县去年的GDP在全省名列17位,比名列28位的芜湖市南陵县多出近百亿。
当然不能把GDP的增长与腐败的滋生做必然的联系,但经济的发展的确让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不择手段。
一些人不惜用糖衣炮弹腐蚀拉拢某些重点领域的干部;某些干部则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影响而心态失衡,结果沦为公平竞争的破坏者和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董超便是这方面的反面典型。他出生于1965年,是土生土长的萧县人。在就任县国土局局长之前,他当过镇长和县农委主任。在网上至今还能够搜到有人举报董超这一阶段腐败问题的帖子,但帖子的真实性无从考证。
笔者可以确认的只能是办案机关查明的事实: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董超利用其担任萧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复垦项目承包、工程款结算、土地使用证办理、矿山资源开发、采矿许可证办理以及人事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97.9万元、购物卡3.4万元、价值586925元的丰田汽车一辆、价值24600元的手表两块。”
一个县国土局的“一把手”,级别仅仅是正科级。可董超这个“小科长”却在短短3年的时间里,把手中的权力用到了极致,收受了总计高达862万多元的财物,平均每年收受287万多元。
我查了一下,萧县2021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5万元,在董超当局长的时候,当地居民的收入还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可董超那时在“工资基本不动”的前提下,每年的进账是当地居民现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多倍!
看数据已经够让人恨的了,再看情节,估计很多人会牙痒痒。
审判机关认定向董超行贿的单位和个人共计104个,其中有39人是董超的下属以及下属的亲朋好友。
一位姓张的下属送得最少,分两次送给董超4000元;土储中心原主任刘海风送得最多,他3年中先后送给董超7.1万元。
在上述39人中,有县国土局的副局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股长、副股长、监察大队长、技术服务站站长、国土所所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土储中心正副主任、登记代理事务所副所长等等。
我不知道萧县国土资源局有多少部门,感觉一半以上部门的中层干部都在向董超送钱。最讽刺的是,局监察室的一位女主任在3年中也陆续送给董超5000元,足见董超任职期间的县国土局是何等乌烟瘴气!
这些人送钱给董超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收买董超的用人权,希望他在人事安排上对自己或亲朋好友给予关照。
来自刘海风的一份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他为了去土储中心工作,到董超家送了5万元。2010年1月,他被提拔为土储中心主任。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春节、中秋节,他到董超家共计送了2.1万元,是董超的家属李某收的。
笔者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看到,董超被认定的受贿情节中,或明或暗地能够看到刘海风冲锋陷阵的模样,他亲眼见证了董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多笔大额贿赂。
来自证人杜某的一份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他想调整到孙圩子乡国土所上班,到董超家里送了5万元,董超答应了。后来董超说孙圩子乡国土所不愿意接收他,没调动成功。2010年1月,他被调整为青龙镇国土所副所长并主持工作,2011年1月,转为所长。
据笔者了解,像这样为了提拔重用向董超送钱的国土所所长竟有20人之多。
这些送钱的干部作风不正,当然首先与董超的作风不正有关,是董超让他们相信了人事安排的某些“潜规则”。
对于收受的上述“小钱”,董超辩称很多都是节日期间以及女儿出嫁时收受的礼金,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罪。董超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单笔受贿金额低于5000元累计相加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董超单笔收受金额低于5000元的,不应计入受贿总额。
然而审判机关认为:“行贿人为了利用董超的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利用节日期间以及董超女儿出嫁之机给董超送去数千甚至上万的钱财,董超均予以收下,其行为已超出人情往来的范畴,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受贿。《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故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于法有据。”
据笔者统计,这些来自下属以及下属的亲朋好友的贿赂,总计达80.8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就构成“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仅仅收取的这些“小钱”,就足够判董超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董超的“胃口”比人们想象的要大得多。
根据刑法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董超在2010年便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了一辆价值58万多元的丰田霸道。
在这里,不能不提两个关键人物,一个是江苏东晨公司萧县分公司负责人李某,一个是安徽柏星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这两人都有向董超行贿的记录,前者先后送给董超3万元,后者先后送给董超6万元和一块价值8千多元的浪琴手表。
彼此发生了权钱交易,董超索贿自然就敢找他俩开口。
来自李某的一份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0年7、8月份,为了给他们公司开发的龙凤山庄争取用地指标,他找萧县国土局的刘海风帮忙。刘海风对他说,董超想让他们公司赞助萧县国土局一辆车,他因为有求于董超就答应了。刘海风说买一台50余万元的白色丰田霸道,他们公司出资40万元,剩余的车款由柏星置业出。后来柏星置业汇给他20万元。2010年9月20日,他在北京华丰汽车装饰中心订购了一辆军绿色丰田霸道,共计支出58万多元。2010年12月25日,他派人把车接回来后交给刘海风。2011年3、4月份,刘海风给他打电话说这辆车由萧县国土局出钱买下来,后来刘海风便安排萧县函授学校教师段古田给了他40万元购车款。
根据董超自己供述,2010年他让刘海风安排李某和马某共同出资买一台丰田霸道越野车,当时准备给土地储备中心用。买回后,他直接把车开到徐州市交给了温某,安排温某入户。2011年3月,他怕车的事查出来,安排段某付给李某40万元,等于车是段古田购买的,他算是借段古田的车。
来自温某的一份证言证实,2010年,董超交给她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她把该车入户到她同事魏某名下。
另据检察日报社驻安徽记者站站长吴贻伙报道:“董超将该车交给其在江苏徐州市的情妇,并安排在徐州市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笔走至此,有必要提一下萧县函授学校教师段古田。
段古田又名段皖北,名字起得很特别。他和董超及刘海风私交不错,当然这种交情建立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之上。
2010年6、7月份,董超在得知萧县龙城镇郝店村附近的一片约150亩的土地将要开发,其中有5亩多地属于萧县电力宾馆老板赵某,便想从中谋取好处。
他让刘海风联系上段古田,让段以97万元的价格从赵某处把那块地买下,后在刘海风的操作下,段古田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并交了130万元土地出让金和10万元的契税,总计在这块地上投入了237万元。
2010年9月,安徽闽泰置业有限公司买下了150亩的郝店村地块,购买后发现其中夹有段古田的5亩地。为能顺利买下这5亩地,该公司技术顾问请董超帮忙,董超便安排刘海风出面协调,最终闽泰公司以60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段古田花237万元买下的5亩多地。
段古田净赚363万元,当然主要是董超的功劳,所以对董超的各种要求,他无法拒绝。
2011年3月,董超因担心李某等人赞助丰田霸道的事暴露,便安排段古田从闽泰公司600万元购地款中拿出40万元退给李某。2011年下半年,董超又让刘海风从闽泰公司应付的购地款中拿出200万元供自己使用,并让段古田给闽泰公司出具了收条。
可见,段古田卖那5亩多地净赚的363万元,董超拿走了其中的240万元。这也成为董超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
尽管董超辩称这240万元是他和段古田合伙做生意赚的钱,不是索贿,但审判机关认为,购买赵某的土地及支付土地出让金均系段古田出资,董超未实际出资,该块土地的收益应归属于段古田。董超为段某提供信息并安排刘海风让段古田顺利取得土地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的管理、经营行为,董超在帮段某卖出所购土地获利后,从中支取240万,符合索贿的特征,其行为已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据笔者了解,段古田为了感谢董超的关照,先后两次向董超行贿。2010年4月,他在董超女儿结婚的当天上午,到董超家送去5000元的红包。第二年,他听说做土地整理工程很赚钱,就请董超帮忙。在董超的帮助下,他借用安徽朝阳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中了一项价款为320余万元的工程项目。他随后到董超家送去10万元现金以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董超的关照。
2017年2月,段古田被萧县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他的行贿记录总共有两项,一项就是送给董超的上述10.5万元,另一项是为了帮助徐州市人欧某竞拍土地,他替欧某送给刘海风20万元。
不过,欧某后来得知萧县县委“一把手”毋保良被纪委带走,害怕受到牵连,又让段某找刘海风要回了那20万元。
毋保良是2012年3月初被纪委带走的,此时的董超刚从国土局调任萧县人大当办公室主任,他也即将迎来47岁的生日,但这个生日他并不好过。
因毋保良案被纪委“请”去调查的人中,就有向董超行贿的老板,这让董超有了东窗事发的恐惧,他一度选择外出躲避。
2013年9月5日,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对这起由宿州市纪委移交的案件正式立案,并于次日对董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几天后,董超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23日被捕。
2014年6月10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超受贿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董超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具有索贿情节,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法院对其依法处罚。对董超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据此,法院判处董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董超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根据董超的供述,他收的钱交给妻子李某398万元,给徐州的温某200万元,剩下的个人使用了一部分,案发前退给行贿人共计177万元。
来自李某的证言证实,董超给她的钱被她买房、投资用了。
来自温某的证言证实,董超给她的钱被她买房、买车、做生意了。
案发后,办案机关从李某、温某以及行贿人董某处追回赃款519万多元,还有165万多元尚未追回,这些未被追回的赃款后来对董超的减刑产生了影响。
董超的上诉被省高院驳回以后,他于2015年4月从宿州市看守所被押解到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2018年,来自蚌埠监狱的一份减刑建议书载明:董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提出了相同的减刑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法条,2018年董超在监狱里已经蹲了三年多,早已超过两年,似乎符合从“无期”改“有期”的标准,除非他在狱中不像监狱方面在减刑建议中说的那样:“确有悔改表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开庭审理了董超减刑案件,安徽省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罪犯董超虽然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仍有部分赃款没有退缴,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且其入狱42个月以来,月均消费441.18元,月消费水平较高,应认定有一定的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据此,应依法不能认定罪犯董超“确有悔改表现”,其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其不予减刑。
省高院审理后查明:2018年6月4日,罪犯董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了没收个人财产的40万元。庭审中,董超陈述自入监服刑后未退缴赃款。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共计42个月,罪犯董超狱内消费总额18529.71元,月均消费441.18元。
法院认为:董超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依法应当考察其是否有积极退赃的行为。本案中,董超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其违法所得的财物。原一、二审刑事裁判生效后,董超至今仍有赃款没有退出,且狱内消费较高,不能认定其有积极退赃的行为,应认定其不构成“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据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其不予减刑的建议。
另据笔者了解,董超案发后,多位向其行贿的老板相继受到了刑事处罚。
宿州市刑事律师顾问(宿州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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