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河西律师为您讲法(三)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以案释法,现向广大朋友们推出抗击疫情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短音频。音频由我区律师录制,结合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内容生动易懂,释法说理,努力为全区打好防疫阻击战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新冠疫情下的刑事问题解析
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新冠疫情防控下有可能会触及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当前,许多人都在高度关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信息,在严峻的疫情形式面前,任何关于疫情的信息,都可能触动老百姓的敏感神经。而网络上流传的,容易引发恐慌的虚假信息非常的多,像“多喝高度酒可以杀死病毒”、“有感染患者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等等这类的信息,那么面对这些纷杂的信息我们应该怎么办?这些造谣传谣的人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我们还是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发帖的人查获。经查,这名男子并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据他自己供述,只是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这个虚假的信息。目前,该名男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近日一张包含,“为坚决打赢此次疫情防控战,即日起上林县各加油站,只供应全县救援车辆”的不实信息图片,在网上流传,误导上林县大批车辆纷纷扎堆前往各加油站加油,造成了社会恐慌,极大的扰乱了治安、交通秩序。上林县公安局发现此情况后立即组织调查,很快便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该不实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通过案例我们能够发现,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网络的发达虽然给我们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但如果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情节轻微的,也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例如训诫、罚款、行政拘留等。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就可能会触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我们老百姓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不但对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类的事情造谣,而且还予以传谣,让很多人信以为真,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十分的恶劣。
同时,由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为了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于2020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意见的第二部分第(六)条中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自媒体越来越发达,与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上各种新闻消息的传播速度前所未有。众多自媒体、个人,或者为博人眼球、或者为了借此推销商品,断章取义,编造、散布谣言,造成恶劣的影响。事实上,任何一个使用现代网络交际工具的公民,都要清楚认识到,不能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因为很多信息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如果虚假信息让大多数人信以为真,就会严重的扰乱社会秩序。
最后给大家一点建议:
现在正处于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特殊时期,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可能置身之外,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是防控疫情的参与者。我们既不可惊慌失措,也不可盲目自信。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的相关信息,切勿相信网络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面对这些虚假的信息,要学会理性分析,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要科学理智的应对。
疫情无情人有情,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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