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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哄抬口罩价格被刑事拘留(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构成什么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奶瓶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1 12:30:52

北京哄抬口罩价格被刑事拘留(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构成什么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的防疫物资,一些不法分子为此不惜以身试法。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哄抬口罩价格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最高涨价幅度竟达28倍。

利用口罩紧俏“商机”

坐地起价涨幅达28倍

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

1月23日至29日间,谢某某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谢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从严惩处。

鉴于被告单位、谢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据此,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对于该案的裁判要旨,最高法介绍,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最高涨价幅度达28倍,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网上谎卖口罩几天骗近百万

全花在网络赌博

此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中,还包括马某某网上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诈骗财物案。

2020年1月28日至2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众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网店、微信发布其有口罩货源的虚假信息,并发送从网上下载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先后骗得张某某、曹某某等9名被害人的口罩款合计93万余元,所骗钱款均被马某某用于网络赌博。2月3日,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假借销售防疫物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从严惩处。

鉴于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最高法介绍,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中,口罩诈骗案件占比达40%左右,其中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主。本案被告人利用疫情期间人们急需口罩的心理,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短短几天时间即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93万元,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无法退赔,但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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